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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为地方政府服役:个案研究【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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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犯有此项错误的官员。(16)

    3.虽然税则没有提供在艰难之时的蠲免或其他紧急措施,但必须指出,政府始终都需要这些服务。而且,从前的差役制没有任何灵活性。

    4.尽管上等人户的预定税额规模颇大,【108】但每一户在任何一年都只支付政府所需的全部劳役中的很小一部分。这种负担不会像在差役制下那样几乎是灾难性的————当轮值之时,一个家庭不得不提供整年的全部劳役,很容易因此而破产。(17)

    5.既然是为地方政府服役,那么该地所有人户共同承担这一负担才是公平的。从前被豁免的人户,不应再继续享此特权。城镇居民的抱怨能够得到倾听,因此他们对于所承受的痛苦夸大其词。(18)

    募役法在反变法派的反对下普遍推行。其结果就相关的国家财政而言,证明是令人印象深刻的。(19)然而,反对与抱怨持续不绝。反变法时期开始,争议重启。一些变法派如章惇,承认这一制度有许多不足,应该改进而非全部废除。一些温和的保守主义者如范纯仁和吕公著,以及西南温和派群体特别是苏氏兄弟和吕陶,同意此制度应该废除,但要逐步、谨慎地。但坚定的保守主义者如刘挚和王岩叟坚持要将其立即无条件废止。反变法的领袖司马光总体认同此派,导致了突然的变化:既没有全面废除募役法,也没有完全恢复从前的差役法。主要变动是:地方政府首先雇用役人;当需要更多帮助时,【109】从上等人户中征发服役;允许轮流服役的这些人户雇人提供分派给他们的役务,然而他们自身仍旧要对此负责。(20)

    这一经调整的征发服役制度让许多人都不满意。此外,缺少了募役法的税收,国家财政遭遇了日益严重的赤字。后变法时期募役法又突然恢复,其税务负担较诸变法时期的原初状况更严重得多。(21)非常重要的是,尽管后变法时期的弊政臭名昭著,又有保守主义学者的反对,但在整个南宋时期,地方政府服役主要靠募役制提供。简言之,王安石的这一特别改革,成为后来中华帝国的一个既定制度。

    从募役法看新政的重要特点

    对历史学家们来说,党派攻击和反击以及反复的剧变,遮蔽了募役法的重要特点。既然募役法居于新政的中心,其显著特点必然反映了作为一个整体的新政的突出特点。

    募役法的第一个重要特点是改由钱币缴税。这表明新政之下的国家财政偏向一种货币经济。在货币经济更发达的南方地区,募役法运转良好;但在北方则造成了相当大的困难。大致说来,新政在南方获得了相对更多的支持,【110】而在北方则遭遇到了顽强的反对。(22)

    第二,募役法是有效的国家财政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应将其与其他相关措施一起进行评估。创立这一制度的一个迫切的原因,在于西夏边境附近的军事行动引起的开支。(23)其他目的也需要资金,如为地方政府的吏支付俸禄。(24)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新政的目的只是增加财政收入而不削减开支。事实上,减少州县数量、地方贡奉数量及运输的努力从未间断,其目的尤其在于减少地方政府服役的数量,并从总体上影响政府经济。(25)

    这一有效国家财政体系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对货币的管理。(26)更多的钱币被铸造出来,以满足募役法要求用钱缴税和新政之下国家财政普遍扩张所引起的对钱的需求。但这并没有引发通货膨胀。事实上,变法时期通货紧缩,物价较低。(27)没有证据表明通货紧缩是计划性的结果。种种情况导致如此。

    一方面,由于解除了对私人处理铜的禁令,一定数量的货币流入他国,如辽国、高丽和日本。出于制造的目的,一些钱币被重新转化为铜。与此同时,【111】重税又将大量的货币收回国库。总的来说,实际流通之中的货币数量大概并没有明显的增加。

    另一方面,多年丰收使得商品供应充足,普遍的繁荣占了上风。新政的许多措施也有助于稳定物价。在这种情况下,低廉的价格不仅在整体上惠及消费者,很大程度上也使国家本身受益。尽管国家获得了许多实物收入,但为了满足所有需求,仍然不得不购买更多。因此,国家是市场上最大的购买方或者消费者。国家拥有来自钱币税收的大量货币,当就低价而言货币的价值很高时,就必然通过这种有效的财政体系而具备令人羡慕的购买力。

    募役法的第三个特点是其沉重的税务负担。被征服役的上等人户一年里即可致贫,差役法的突出缺陷显而易见。但是,支撑募役法的税收所造成的痛苦,虽然不那么明显,却无疑更加广泛而深远。(28)北方和其他一些地区越来越多的盗贼,尽管主要是由于饥荒,但某种程度上可溯源于重税。(29)不管其有效的国家财政有什么优点,重税才是新政方案的特性。

    第四,募役法强化了阶层的不平等。尽管变法派与反变法派之间存在着激烈的分歧,实际上两派都帮助减轻了上等户的负担。募役法将负担扩散至穷人;反变法派的政策便于上等户比之前花费更少去雇人替他们为政府服役。而且,【112】在募役法下富人贷款给缺钱以支付税款的人,在货币紧缺和通货紧缩时期他们必然从中获利。另一方面,在反变法时期,官户再次享有免役权。在后变法时期,官户恢复以纳税代替服役,但其中许多家庭会逃税,因为腐败的行政部门无法严格执行。到南宋时,官户的免税和逃税变得愈加严重。(30)对于阶层不平等的指控,不止见于募役法————自其实施开始直到南宋————也普遍适用于所有新政方案。原则上,王安石将国家利益置于任何特定阶层之上。在所有阶层之中,他倾向于帮助在人口中占多数的相对贫穷的人,而非富人。但是对权势富贵之家来说,总有大量空间去操纵新政的方案以谋求自身的利益。(31)王安石的政策某种程度上有利于一般消费者和小商人,并花大力气抑制了垄断商人的利益。但不论新政在实现这些目标方面取得了多少进展,它都被加之于多数民众的重税大幅抵消了。

    最后,募役法助长了地方政府吏役次官僚制的扩张。大量被雇的役人现在加入了吏的队伍,他们实际上成为吏役次官僚制的一部分。无论对役人还是吏,几乎都没有有效的监督,尤其是在他们与上等户和官户的腐败勾结方面。这又是新政方案的一个典型。随着政府扩大其运作范围,【113】它需要更多的吏和役人来执行这些运作,很难避免赋予这些人更大的责任,也很难避免给予他们比以前更多的滥用权力的机会。

    募役法的这五个特点,构成了对整个新政提出批评的基础。然而,反对新政的保守主义者上台后更加束手无策。他们反对募役法,因为他们认为是重税导致了盗贼的兴起,并由此威胁到了大地主的财产。他们废除了这一制度,部分因为它基于他们所厌恶的货币经济。他们重新恢复了改革前的制度,是因为事实上他们想不出更合乎需要的政策。他们对于国家财政有限的观念,主要是削减政府开支,但他们甚至不能筹集足够的资金来满足削减之后的需求。在这种情况下,就像在许多其他情况下一样,保守主义者在治国方面的无能及其传统儒家思想方面的不足,都非常明显。对比之下,尽管新政未能实现预期目标————并不是出于保守主义者给出的理由————但它试图切实解决日益严峻的税负和货币经济扩张中的国家财政问题,仍然十分值得尊敬。

    * * *

    (1) 曾我部静雄《宋代財政史》,第89——94页;聂崇岐《宋役法述》,第220页。

    (2) 聂崇岐《宋役法述》,第197——201页。

    (3) 聂崇岐《宋役法述》,第195——197页;河上光一《宋代の里正·户長·耆長————宋初村落に関する試論》,第61——72页。

    (4) 聂崇岐《宋役法述》,第195——197页。

    (5) 曾我部静雄《宋代財政史》,第108——116页。

    (6) 曾我部静雄《宋代財政史》,第126——128页;宫崎市定《胥吏の陪備を中心として》,第20页。

    (7) 曾我部静雄《宋代財政史》,第141页。

    (8) 曾我部静雄《宋代財政史》,第120——121页;聂崇岐《宋役法述》,第214——216页。范仲淹的例子以后,整合地方政府的类似努力,通常记载于《续长编》的每一年底。

    (9) 聂崇岐《宋役法述》,第213——214页;曾我部静雄《宋代財政史》,第147——148页;威廉森《王安石》第1卷,第219——222页。

    (10) 聂崇岐《宋役法述》,第223——224页;曾我部静雄《宋代財政史》,第147——148页;威廉森《王安石》第1卷,第222——225页。译者按:作者原文为830,据《宋役法述》,当为835人,且此仅指乡户衙前而言。

    (11) 聂崇岐《宋役法述》,第224——225页;曾我部静雄《宋代財政史》,第150——161页;《皇宋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70,第1——15页。

    (12) 《续长编》卷257,第8页;卷263,第17页。

    (13) 《文献通考》卷12,第132——133页;《续长编》卷245,第16——17页;卷277,第12页。

    (14) 聂崇岐《宋役法述》,第226——237页;曾我部静雄《宋代財政史》,第162——169页。杨绘和刘挚更多的公开反对,见《续长编》卷223,第5——6、12——14页;卷224,第3——5、7——9和15——17页。

    (15) 《续长编》卷215,第7页;卷225,第2——17页。

    (16) 《续长编》卷234,第4页。

    (17) 《续长编》卷237,第19页。

    (18) 《续长编》卷223,第16——17页。

    (19) 《续长编》卷279,第18页;曾我部静雄《宋代財政史》,第153——161页。

    (20) 曾我部静雄《宋代財政史》,第186——191页;聂崇岐《宋役法述》,第240——247页;《皇宋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108,第1——23页。

    (21) 曾我部静雄《宋代財政史》,第191——244页;聂崇岐《宋役法述》,第255——268页。

    (22) 曾我部静雄《宋代財政史》,第181——182页。

    (23) 《续长编》卷220,第15页及卷223——225多处。

    (24) 《续长编》卷223,第11页;卷242,第1页。

    (25) 《续长编》卷217,第11——13页;卷246,第9页。曾我部静雄《宋代財政史》,第186——191页。

    (26) 杨联陞《中国货币与信贷简史》,第37——38、44——45页。

    (27) 全汉昇《北宋物价的变动》,第389——391页。

    (28) 曾我部静雄《宋代財政史》,第173和189页;聂崇岐《宋役法述》,第245——246页。

    (29) 《续长编》卷239,第4页。

    (30) 《续长编》卷267,第6页;曾我部静雄《宋代財政史》第199页及以下。

    (31) 聂崇岐《宋役法述》,第251——27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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