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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王安石生平及其新政简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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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中国漫长的历史进程中,很少有人像北宋杰出的改革家和最富争议的政治家王安石(1021——1086)那样重要。他主持的改革的非传统性质,其施行方式之彻底,以及其涵盖范围之广,几乎前无古人,直到最近一个世纪也没有什么改革可以与之媲美。这些特殊的改革举措,被总称为“新法”(hsin-fa)而为人所知。有时它们又被翻译为“新的法律”(New Laws),但这一译法过度限制了它的意义。实际上,改革举措远远超过颁布少数几项新的法律,也包括建立引起机构变革的新制度。或许用“新政”(New Policies)来描述它们更好一些,这一更综合性的名称更贴近事实。(1)

    因清代学者蔡上翔和近代学者如梁启超、柯昌颐、威廉森(H. R. Williamson)等人的研究,王安石已广为人知,没有必要对他的生平和改革举措做过多介绍。(2)王安石是临川人,临川在抚州,即今天的江西省。到北宋中期,【2】随着越来越多的一流诗人、作家、受人尊重的学者和政治家的出现,江西上升为具有全国性重要影响的地区。王安石的家族在其曾祖父时由务农而兴。在接下来的三代里,王家出了至少八位进士,包括王安石在内,遂成为官宦之家。王安石的父亲是一个下级官僚,携家眷在多个地方政府岗位任职。宝元二年(1039)他去世后,他的家人没有回到家乡,而是留在了江宁,也就是今天的南京。

    王安石具有鲜明的个性。作为一个信念坚定的年轻学者,他往往只选择几位具有相似理想的亲密朋友。他们通常来自南方,尤其是江西和福建。这一倾向贯穿于王安石的一生。

    王安石的职业生涯开始得平淡无奇。从庆历二年(1042)中进士到嘉祐五年(1060),他选择在离南京不远的几个地方政府任职————江苏的扬州、浙江的鄞县、安徽的舒州和江苏的常州。他拒绝了在朝中任职的机会,那可以促进他的事业发展,却不能帮他免除家庭和经济上的责任。尽管如此,随着学识逐渐为众人熟知,以及行政管理能力的显现————尤其是在水利灌溉和财政举措上————王安石声誉日隆。嘉祐三年(1058),还在他的政治生涯早期,他向宋仁宗上了一道“万言书”。尽管这道奏疏没有产生立竿见影的效果,但它成为王安石政治理论的基石、之后发起改革的基础,也是中国政治思想史上的一份重要文献。

    王安石的名字逐渐引起一些政治观念迥异的高级官员们的注意。尽管他们的不断推荐带来了晋升的机会,【3】但王安石总是出于家庭的考虑,一再拒绝他们。直到嘉祐五年(1060),王安石终于被劝服在京城任职。在短暂任职于三司之后,王安石迅速晋升,先供职于集贤院,随后担任知制诰。这些职位被认为属于“清白的、受人尊重的官职”(清望官),远离包括诸如财政或法律事务之类的“不清”的职责。不过,担任这些职位的官员很容易接近皇帝,不是因为其行政职责,而是在于传统上备受尊敬的顾问才能。这些职位通常会留给广受推荐的、有前途的士大夫。

    王安石的晋升不久就因1063年至1066年为母亲服丧守制而中断了。治平四年(1067)他返回政府任职(3),成为南京的管理者(知江宁府)。出于自己的选择,看起来他似乎要长期担任地方政府的职位,但命运另有安排。1067年,新皇帝神宗继承了皇位。作为一个机警和有远见的人,神宗渴求建议。由于神宗从前的老师韩维(1017——1098)的推荐,王安石于熙宁二年(1069)初被召入朝。神宗对他印象深刻,任命他为参知政事。在这个关键职位上,王安石负责全部行政事务。神宗给予了王安石非同寻常的尊敬和信任,并全力支持他在随后不久发起的改革。

    在接下来王安石掌权的几年里,【4】涌现了许多重要的事件和翻天覆地的变化。大范围的灌溉工程在漳河、汴河和黄河的一段开展,这些地区基本上位于宋朝都城周围,或者说今天的河南省。熙宁五年(1072)前后在西北(今天的甘肃省)、熙宁六年(1073)在西南(今天的湖南省)和熙宁九年(1076)在南方(击退来自越南的入侵)的几场军事战役均取得了胜利。所有这些努力和成就无疑值得重视,但是在这里我们应该将注意力集中在众多体制性的改革举措上————它们深刻影响了政府的运作和制度,以及百姓的生计。(4)以下按领域对新政予以分类列举,以标明重点,同时这也是怨言和反对所产生之处。(5)当然,这些问题领域里面有许多是互相联系和有所重叠的。

    国家财政计划

    1.熙宁二年(1069)二月,建立财政计划委员会(制置三司条例司),研究和建议整顿国家财政。

    国家为农民筹措资金

    2.熙宁二年(1069)九月,推出农业贷款,即所谓“青苗钱”,提供给农民以用于播种,收获之后再连本带息一起偿还。

    国家收入与保管

    3.贡赋收入。熙宁二年(1069)七月,推行均输法,【5】管理通常从各省运送到政府的贡赋物品的运输、交换、出售与购买,以预先满足政府需求,同时稳定物价。

    4.地方政府的维持。熙宁三年(1070)十月,设立募役法,在京城试行后推行到全国。该法估定分等级的货币税收,以支付雇用必要人员为地方政府服役的费用,在此之前则一直实行轮替征派的差役法。

    5.地方秩序的维持。熙宁三年(1070)十二月,设立保甲法,以十户或更多户家庭为基本单位组织乡村居民,承担社区治安任务的集体责任。

    6.土地税。测量土地,平均税收(方田均税法),于熙宁五年(1072)八月生效,目的在于消除逃税和不公平的负担,尤其是在北方地区。

    国防

    7.基本举措。保甲法及其最终用途在于增加后备军队,这一制度类似于征兵制。

    8.其他改进举措。熙宁五年(1072)五月,开始施行喂养马匹制度(保马法)。在北方和西北的边境地区,每个家庭被分派饲养一匹马。熙宁六年(1073)六月,设立军器监,以提升武器的质量。还有其他一些加强军事防御的次要举措。

    货币

    9.熙宁三年(1070)七月,解除对私人运输和持有铜的禁令,【6】多次增加政府的铜币铸造,以满足国家财政扩大引发的需求和货币纳税的要求。

    贸易

    10.熙宁五年(1072)三月,颁布市易法(国家贸易制度),由此政府可以直接从小商人手中购买商品,并为他们扩展贷款机构,这样他们就不必通过行会来进行交易。政府意图通过这一制度平抑市场价格。

    11.熙宁六年(1073)九月,免行钱生效,对各种行户以货币折算,由此免除他们向宫廷贡奉物资的惯有负担。

    教育与文官

    12.教育。熙宁四年(1071)九月,对太学进行改制,使其最终将代替科举制度。在太学设立新的课程以及在京城别处设立学校,以培养特殊领域如武学、律学和医学方面的人才。同时也建立了许多地方学校,尤其是在北方地区,以改善该地过去匮乏的教育。

    13.科举制度。将重点放在论、策问和经义上,而非诗和赋。熙宁三年(1070)三月,【7】此项改革开始在常规的进士考试中施行。在较低层次的考试中,律学作为一个新的领域也设立了。

    14.官员任命。熙宁六年(1073)三月,设立针对进士、保任及其他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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