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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古代哲学的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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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慎子》佚文说:

    法者,所以齐天下之动,至公大定之制也(见马骕:《绎史》百十九卷所辑)。

    这几条界说,讲“法”字最明白。当时所谓“法”,有这几种性质:(一)是成文的(编著之图籍);(二)是公布的(布之于百姓);(三)是一致的(所以齐天下之动,至公大定);(四)是有刑赏辅助施行的功效的(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于奸令)。

    “法”的哲学

    以上述“法”字意义变迁的历史,即是“法”的观念进化的小史。如今且说中国古代法理学(法的哲学)的几个基本观念。

    要讲法的哲学,先须要说明几件事。第一,千万不可把“刑罚”和“法”混作一件事。刑罚是从古以来就有了的,“法”的观念是战国末年方发生的。古人早有刑罚,但刑罚并不能算是法理学家所称的“法”。譬如,现在内地乡人捉住了做贼的人便用私刑拷打;又如,那些武人随意枪毙人,这都是用刑罚,却不是用“法”。第二,须知中国古代的成文的公布的法令,是经过了许多反对,方渐渐产生的。春秋时的人不明“成文公布法”的功用,以为刑律是愈秘密愈妙,不该把来宣告国人。这是古代专制政体的遗毒。虽有些出色人才,也不能完全脱离这种遗毒的势力。所以郑国子产铸刑书时(昭六年,西历前536年),晋国叔向写信与子产道:

    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而徼幸以成之,弗可为矣。……锥刀之末,将尽争之。乱狱滋丰,贿赂并行,终子之世,郑其败乎!

    后二十几年(昭二十九年。前513年),叔向自己的母国也作刑鼎,把范宣子所作刑书铸在鼎上。那时孔子也极不赞成,他说:

    晋其亡乎!失其度矣。……民在鼎矣,何以尊贵?(尊字是动词,贵是名词)。贵何业之守?……

    这两句话很有趣味。就此可见刑律在当时,都在“贵族”的掌握。孔子恐怕有了公布的刑书,贵族便失了他们掌管刑律的“业”了。那时法治主义的幼稚,看此两事,可以想见。后来公布的成文法渐渐增加,如郑国既铸刑书,后来又采用邓析的竹刑。铁铸的刑书是很笨的,到了竹刑更方便了。公布的成文法既多,法理学说遂渐渐发生。这是很长的历史,我们见惯了公布的法令,以为古代也自然是有的,那就错了。第三,须知道古代虽然有了刑律,并且有了公布的刑书,但是古代的哲学家对于用刑罚治国,大都有消怀疑的心,并且有极力反对的。例如,老子说的:“法令滋彰,盗贼多有”;“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又如,孔子说的:“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这就可见孔子不重刑罚,老子更反对刑罚了。这也有几层原因:

    (一)因当时的刑罚本来野蛮得很,又没有限制(如《诗》:“此宜无罪,女反收之,彼宜有罪,女覆脱之。”又如《左传》所记诸虐刑),实在不配作治国的利器。

    (二)因为儒家大概不能脱离古代阶级社会的成见,以为社会应该有上下等级:刑罚只配用于小百姓们,不配用于上流社会。上流社会只该受“礼”的裁制,不该受“刑”的约束。如《礼记》所说“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荀子·富国篇》所说“由士以上,则必以礼乐节之;众庶百姓,则必以法数制之”,都可为证。近来有人说,儒家的目的要使上等社会的“礼”普及全国,法家要使下级社会的“刑”普及全国(参看梁任公《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这话不甚的确。其实那种没有限制的刑罚,是儒法两家所同声反对的。法家所主张的,并不是用刑罚治国。他们所说的“法”,乃是一种客观的标准法,要“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百姓依这种标准行动,君主官吏依这种标准赏罚。刑罚不过是执行这种标准法的一种器具。刑罚成了“法”的一部分,便是“法”的刑罚,便是有了限制,不是从前“诛赏予夺从心出”的刑罚了。

    懂得上文所说三件事,然后可讲法理学的几个根本观念。中国的法理学虽到前三世纪方发达,但他的根本观念来源很早。今分述于下:

    第一,无为主义。中国的政治学说,自古代到近世,几乎没有一家能逃得出老子的无为主义。孔子是极力称赞“无为而治”的,后来的儒家多受了孔子“恭己正南面”的话的影响(宋以后更是如此),无论是说“正名”“仁政”“王道”“正心诚意”,都只是要归到“无为而治”的理想的目的。平常所说的“道家”一派,更不用说了。法家中如慎到一派便是受了老子一系的无为主义的影响;如《尸子》,如《管子》中《禁藏》《白心》诸篇,如《韩非子》中《扬榷》《主道》诸篇,便是受了老子、孔子两系的无为主义的影响。宋朝王安石批评老子的无为主义,说老子“知无之为车用,无之为天下用,然不知其所以为用也。故无之所以为车用者,以有毂辐也;无之所以为天下用者,以有礼乐刑政也。如其废毂辐于车,废礼乐刑政于天下,而坐求其无之为用也,则亦近于愚矣”(王安石《老子论》)。这段话很有道理。法家虽信“无为”的好处,但他们以为必须先有“法”;然后可以无为。如《管子·白心篇》说:“名正法备,则圣人无事。”又如《尸子》说:“正名去伪,事成若化。……正名覆实,不罚而威。”这都是说有了“法”便可做到“法立而不用,刑设而不行”(用《管子·禁藏篇》语)的无为之治了。

    第二,正名主义。上章论尹文的法理学时,已说过名与法的关系(参看上章)。尹文的大旨是要“善有善名,恶有恶名”,使人一见善名便生爱做的心,一见恶名便生痛恶的心。“法”的功用只是要“定此名分”,使“万事皆归于一,百度皆准于法”。这可见儒家的正名主义乃是法家哲学的一个根本观念。我且再引《尸子》几条作参证:

    天下之可治,分成也。是非之可辨,名定也。

    明王之治民也,……言寡而令行,正名也。君人者苟能正名,愚智尽情;执一以静,令名自正,赏罚随名,民莫不敬(参看《韩非子·扬搉篇》云:“执一以静,使名自命,令事自定。”又看《主道篇》)。

    言者,百事之机也。圣王正言于朝,而四方治矣。是故曰:正名去伪,事成若化;以实覆名,百事皆成。……正名覆实,不罚而威。

    审一之经,百事乃成;审一之纪,百事乃理。名实判为两分为一。是非随名实,赏罚随是非。

    这几条说法治主义的逻辑,最可玩味。他的大旨是说天下万物都有一定的名分,只看名实是否相合,便知是非:名实合,便是“是”;名实不合,便是“非”。是非既定,赏罚跟着来。譬如,“儿子”是当孝顺父母的,如今说“此子不子”,是名实不合,便是“非”,便有罚了。“名”与“法”其实只是同样的物事。两者都是“全称”(Universal),都有驾驭个体事物的效能。“人”是一名,可包无量数的实。“杀人者死”是一法,可包无数杀人的事实。所以说“审一之经”,又说“执一以静”。正名定法,都只要“控名责实”,都只要“以一统万。”————孔子的正名主义的弊病在于太注重“名”的方面,就忘了名是为“实”而设的,故成了一种偏重“虚名”的主张,如《论语》所记“尔爱其羊,我爱其礼”,及《春秋》种种正名号的笔法,皆是明例。后来名学受了墨家的影响,趋重“以名举实”,故法家的名学,如尹文的“名以检形,形以定名;名以定事,事以检名”(疑当作“名以检事,事以定名”);如《尸子》的“以实覆名,……正名覆实”;如《韩非子》的“形名参同”(《主道篇》《扬榷篇》),都是墨家以后改良的正名主义了。

    第三,平等主义。儒家不但有“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成见,还有“亲亲”“贵贵”种种区别,故孔子有“子为父隐,父为子隐”的议论;孟子有瞽瞍杀人,舜窃负而逃的议论。故我们简直可说儒家没有“法律之下,人人平等”的观念。这个观念得墨家的影响最大。墨子的“兼爱”主义直攻儒家的亲亲主义,这是平等观念的第一步。后来“别墨”论“法”字,说道:

    一法者之相与也。尽类,若方之相合也。《经说》曰:一方尽类,俱有法而异。或木或石,不害其方之相合也。尽类犹方也,物俱然。

    这是说同法的必定同类。无论是科学的通则,是国家的律令,都是如此。这是法律平等的基本观念。所以法家说:“如此,则顽嚣聋瞽可与察慧聪明同其治也。”(《尹文子》)“法”的作用要能“齐天下之动”。儒家所主张的礼义,只可行于少数的“君子”,不能遍行全国。韩非说得最好:

    夫圣人之治国,不恃人之为吾善也,而用其不得为非也。恃人之为吾善也,境内不什数。用人不得〔为〕非,一国可使齐。为治者用众而舍寡,故不务德而务法。夫恃自直之箭,百世无矢;恃自圜之木,百世无轮矣。自直之箭,自圜之木,百世无有一,然而世皆乘车射禽者,隐栝之道用也。虽有不恃隐括而自直之箭,自圜之木,良工弗贵也。何则?乘者非一人,射者非一发也。不恃赏罚而自善之民,明主弗贵也。何则?国法不可失,而所治非一人也。(《显学篇》)

    第四,客观主义。上章曾说过慎到论“法”的客观性,慎到的大旨以为人的聪明才智,无论如何高绝,总不能没有偏私错误。即使人没有偏私错误,总不能使人人心服意满。只有那些“无知之物,无建己之患,无用知之累”,可以没有一毫私意,又可以不至于陷入偏见的蒙蔽。例如,最高明的才智,总比不上权衡、斗斛、度量等物的正确无私。又如,投钩分钱,投策分马,即使不如人分的均平,但是人总不怨钩策不公。这都是“不建己,不用知”的好处。不建己,不用知,即是除去一切主观的弊害,专用客观的标准。法治主义与人治主义不同之处,根本即在此。慎到说得最好:

    君人者,舍法而以身治,则诛赏予夺从君心出。然则受赏者,虽当,望多无穷;受罚者,虽当,望轻无已。……法虽不善,犹愈于无法。……夫投钩以分财,投策以分马,非钩策为均也,使得美者不知所以美,得恶者不知所以恶,此所以塞愿望也。

    这是说用法可以塞怨望。《韩非子》说:

    释法术而心治,尧不能正一国。去规矩而妄意度,奚仲不能成一轮。使中主守法术,拙匠守规矩尺寸,则万不失矣。君人者能去贤巧之所不能,守中拙之所万不失,则人力尽而功名立。(《用人》)

    故设柙非所以备鼠也,所以使怯弱能服虎也。立法非所以避曾史也,所以使庸主能止盗跖也。(《守道》)

    这是说,若有了标准法,君主的贤不贤都不关紧要。人治主义的缺点在于只能希望“惟仁者宜在高位”,却免不了“不仁而在高位”的危险。法治的目的在于建立标准法,使君主遵守不变。现在所谓“立宪政体”,即是这个道理。但中国古代虽有这种观念,却不曾做到施行的地步。所以秦孝公一死,商君的新法都可推翻;秦始皇一死,中国又大乱了。

    第五,责效主义。儒家所说“为政以德”,“保民而王”,“恭己正南面而天下治”等话,说来何尝不好听,只是没有收效的把握。法治的长处在于有收效的把握。如《韩非子》说的:

    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

    守法便是效(效的本义为“如法”。《说文》:“效,象也。”引申为效验,为功效),不守法便是不效。但不守法即有罚,便是用刑罚去维持法令的效能。法律无效,等于无法。法家常说“控名以责实”,这便是我所说的“责效”。名指法(如“杀人者死”),实指个体的案情(如“某人杀人”)。凡合于某法的某案情,都该依某法所定的处分:这便是“控名以责实”(如云:“凡杀人者死。某人杀人,故某人当死”)。这种学说,根本上只是一种演绎的论理。这种论理的根本观念只要“控名责实”,要“形名参同”,要“以一统万”。这固是法家的长处,但法家的短处也在此。因为“法”的目的在“齐天下之动”,却不知道人事非常复杂,有种种个性的区别,决不能全靠一些全称名词便可包括了一切。例如,“杀人”须分故杀与误杀。故杀之中,又可分别出千百种故杀的原因和动机。若单靠“杀人者死”一条法去包括一切杀人的案情,岂不要冤枉杀许多无罪的人吗?中国古代以来的法理学只是一个刑名之学,今世的“刑名师爷”,便是这种主义的流毒。“刑名之学”只是一个“控名责实”。正如“刑名师爷”的责任只是要寻出各种案情(实),合于刑律的第几条第几款(名)。

    韩非

    “法家”两个字,不能包括当时一切政治学者。法家之中,韩非最有特别的见地,故我把他单提出来,另列一节。

    我上文说过,中国古代的政治学说大都受了老子的“无为”两个字的影响。就是法家也逃不出这两个字。如上文所引《尸子》的话:“君人者苟能正名,愚智尽情;执一以静,令名自正。”又说:“正名去伪,事成若化。……正名覆实,不罚而威。”又如《管子·白心篇》说的:“名正法备,则圣人无事。”这都是“无为”之治。他们也以为政治的最高目的是“无为而治”,有了法律,便可做到“法立而不用,刑设而不行”的无为之治了。这一派的法家,我们可称为保守派。

    韩非是一个极信历史进化的人,故不能承认这种保守的法治主义(若《显学》《五蠹》诸篇是韩非的书,则《主道》《扬榷》诸篇绝不是韩非的书。两者不可并立)。他的历史进化论,把古史分作上古、中古、近古三个时期;每一时期,有那时期的需要,便有那时期的事业。故说:

    今有构木钻燧于夏后氏之世者,必为鲧禹笑矣。有决渎于殷周之世者,必为汤武笑矣。然则今有美尧舜禹汤武之道于当今之世者,必为新圣笑矣。是以圣人不务循古,不法常可。论世之事,因为之备。(《五蠹》)

    韩非的政治哲学,只是“论世之事,因为之备”八个字。所以说:“事因于世而备适于事”。又说:“世异则事异,事异则备变”。他有一则寓言说得最好:

    宋人有耕田者,田中有株,兔走触株,折颈而死,因释其耒而守株,冀复得兔。……

    今欲以先王之政,治当世之民,皆守株之类也。(《五蠹》)

    后人多爱用“守株待兔”的典故,可惜都把这寓言的本意忘了。韩非既主张进化论,故他的法治观念,也是进化的。他说:

    故治民无常,惟治为法。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时移而治不易者乱。(《心度》)

    韩非虽是荀卿的弟子,他这种学说却恰和荀卿相反。荀卿骂那些主张“古今异情,其所以治乱者异道”的人都是“妄人”。如此说来,韩非是第一个该骂了!其实荀卿的“法后王”说,虽不根据于进化论,却和韩非有点关系。荀卿不要法先王,是因为先王的制度文物太久远了,不可考了,不如后王的详备。韩非说得更畅快:

    孔子、墨子俱道尧舜而取舍不同,皆自谓真尧舜。尧舜不复生,将谁使定儒墨之诚乎?……不能定儒墨之真,今乃欲审尧舜之道于三千岁之前,意者其不可必乎?无参验而必之者,愚也。弗能必而据之者,诬也。故明据先王必定尧舜者,非愚则诬也。(《显学》)

    “参验”即是证据。韩非的学说最重实验,他以为一切言行都该用实际的“功用”做试验。他说:

    夫言行者,以功用为之的彀者也。夫砥砺杀矢,而以妄发,其端未尝不中秋毫也。然而不可谓善射者,无常仪的也。设五寸之的,引十步之远,非羿、逄蒙不能必中者,有常仪的也。故有常仪的,则羿、逄蒙以五寸的为巧。无常仪的,则以妄发之中秋毫为拙。今听言观行,不以功用为之的彀,言虽至察,行虽至坚,则妄发之说也(《问辩》。旧本无后面三个“仪的”,今据《外储说·左上》增)。

    言行若不以“功用”为目的,便是“妄发”的胡说胡为,没有存在的价值。正如《外储说·左上》举的例:

    郑人有相与争年者〔其一人曰:“我与尧同年。”〕(旧无此九字,今据马总《意林》增),其一人曰:“我与黄帝之兄同年。”讼此而不决,以后息者为胜耳。

    言行既以“功用”为目的,我们便可用“功用”来试验那言行的是非善恶。故说:

    人皆寐则盲者不知;皆嘿则喑者不知。觉而使之视,问而使之对,则喑盲者穷矣。……明主听其言必责其用,观其行必求其功,然则虚旧之学不谈,矜诬之行不饰矣。(《六反》)

    韩非的“功用主义”和墨子的“应用主义”大旨相同,但韩非比墨子还要激烈些。他说:

    故不相容之事,不两立也。斩敌者受上赏,而高慈惠之行;拔城者受爵禄,而信兼爱之说(兼旧误作廉);坚甲厉兵以备难,而美荐绅之饰;富国以农,距敌恃卒,而贵文学之士;废敬上畏法之民,而养游侠私剑之属:举行如此,治强不可得也。国贫养儒侠,难至用介士:所利非所用,所用非所利。是故服事者简其业而游于学者日众,是世之所以乱也。且世之所谓贤者,贞信之行也。所谓智者,微妙之言也。微妙之言,上智之所难知也。今为众人法而以上智之所难知,则民无从识之矣。……夫治世之事,急者不得,则缓者非所务也。今所治之政,民间之事,夫妇所明知者不用,而慕上知之论,则其于治反矣。故微妙之言,非民务也。……今境内之民皆言治,藏商管之法者家有之,而国愈贫。言耕者众,执耒者寡也。境内皆言兵,藏孙吴之书者家有之,而兵愈弱。言战者多,被甲者少也。故明主用其力,不听其言;赏其功,必禁无用。(《五蠹》)

    这种极端的“功用主义”,在当时韩非对于垂亡的韩国,固是有为而发的议论。但他把一切“微妙之言”,“商管之法”,“孙吴之书”,都看作“无用”的禁品。后来他的同门弟兄李斯把这学说当真实行起来,遂闹成焚书坑儒的大劫。这便是极端狭义的功用主义的大害了。

    古代哲学之中绝

    本书所述,乃系中国古代哲学忽然中道消灭的历史。平常的人都把古学中绝的罪归到秦始皇焚书、坑儒两件事。其实这两件事虽有几分关系,但都不是古代哲学消灭的真原因。现在且先记焚书、坑儒两件事:

    焚书

    秦始皇于西历前二三〇年灭韩,[前]二二八年灭赵,[前]二二五年灭魏,[前]二二三年灭楚,明年灭燕,又明年灭齐。[前]二二一年,六国都亡,秦一统中国,始皇称皇帝,用李斯的计策,废封建制度,分中国为三十六郡;又收天下兵器,改铸钟镣铁人;于是统一法度、衡石、丈尺;车同轨,书同文:为中国有历史以来第一次造成统一的帝国(此语人或不以为然。但古代所谓一统,不是真一统,至秦始真成一统耳。当日李斯等所言“上古以来未尝有,五帝所不及”并非妄言)。李斯曾做荀卿的弟子,荀卿本是主张专制政体的人(看他的《正名篇》),以为国家对于一切奇辞邪说,应该用命令刑罚去禁止他们。李斯与韩非同时,又曾同学于荀卿,故与韩非同有历史进化的观念,又同主张一种狭义的功用主义。故李斯的政策,一是注重功用的,二是主张革新变法的,三是很用专制手段的。后来有一班守旧的博士如淳于越等反对始皇的新政,以为“事不师古而能长久者,非所闻也”。始皇把这议交群臣会议。李斯回奏道:

    五帝不相复,三代不相袭,各以治。非其相反,时变异也(看上章论韩非一节)。今陛下创大业,建万世之功,固非愚儒所知。且越言乃三代之事,何足法也(此等话全是韩非《显学》《五蠹》两篇的口气,《商君书》论变法也有这等话。但《商君书》是假造的,〔考见上章〕不可深信。)。异时诸侯并争,厚招游学。今天下已定,法令出一;百姓当家则力农,士则学习法令,辟禁。今诸生不师今而学古,以非当世,惑乱黔首。丞相臣斯昧死言:古者天下散乱,莫之能一,是以诸侯(侯字当作儒)并作,语皆道古以害今,饰虚言以乱实。人善其所私学,以非上之所建立。今皇帝并有天下,别黑白而定一尊。而私学相与非法教(而字本在学字下)。人闻令下,则各以其学议之;入则心非,出则巷议;夸主以为名,异取以为高,率群下以造谤。如此弗禁,则主势降乎上,党与成乎下。禁之便。臣请史官非秦纪,皆烧之。非博士官所职,天下敢有藏诗书百家语者,悉诣守尉杂烧之。有敢偶语诗书,弃市。以古非今者,族。吏见知不举者,与同罪。令下三十日不烧,黥为城旦。所不去者,医药卜筮种树之书。若有欲学法令(“有、欲”二字原本误倒。今依王念孙校改),以吏为师(此奏据《史记》:《秦始皇本纪》《李斯列传》)。

    始皇赞成此议,遂实行烧书。近人如康有为(《新学伪经考》卷一)、崔适(《史记探源》卷三)都以为此次烧书,“但烧民间之书,若博士所职,则诗书百家自存”。又以为李斯奏内“若有欲学法令,以吏为师”一句,当依徐广所校及《李斯列传》,删去“法令”二字,“吏”即博士,“欲学诗书六艺者,诣博士受业可矣”(此康有为之言)。康氏、崔氏的目的在于证明六经不曾亡缺。其实这种证据是很薄弱的。法令既说“偶语诗书者弃市”,决不至又许“欲学诗书六艺者,诣博士受业”,这是显然的道理。况且“博士所职”四个字泛得很,从《史记》各处合看起来,大概秦时的“博士”多是“儒生”,决不至兼通“文学百家语”。即使如康氏、崔氏所言,“六经”是博士所职,但他们终不能证明“百家”的书都是博士所守。《秦始皇本纪》记始皇自言:“吾前收天下书不中用者,尽去之。”大概烧的书自必很多,博士所保存的不过一些官书,未必肯保存诸子百家之书。但是政府禁书,无论古今中外,是禁不尽绝的。秦始皇那种专制手段,还免不了博浪沙的一次大惊吓;十日的大索也捉不住一个张良。可见当时犯禁的人一定很多,偷藏的书一定很不少。试看《汉书·艺文志》所记书目,便知秦始皇烧书的政策,虽不无小小的影响,其实是一场大失败。所以我说烧书一件事不是哲学中绝的一个真原因。

    坑儒

    坑儒一事,更不重要了。今记这件事的历史于下:

    侯生卢生相与谋曰:“始皇为人天性刚戾自用。起诸侯,并天下,意得欲从,以为自古莫能及己。专任狱吏,狱吏得亲幸。博士虽七十人,特备员弗用。丞相诸大臣皆受成事,倚办于上,上乐以刑杀为威,……下慑伏谩欺以取容。秦法不得兼方,不验,辄死。然候星气者至三百人,皆良士,畏忌讳谀,不敢端言其过。天下之事无大小皆决于上。上至以衡石量书,日夜有呈,不中呈不得休息。贪于权势至如此,未可为求仙药。”遂亡去。始皇闻亡,乃大怒曰:“吾前收天下书不中用者,尽去之;悉召文学方术士甚众,欲以兴太平;方士欲练以求奇药。今闻韩众去不报,徐市等费以巨万计,终不得药,徒奸利相告曰闻。卢生等,吾尊赐之甚厚。今乃诽谤我以重吾不德也(也通耶字)!诸生在咸阳者,吾使人廉问,或为谣言以乱黔首。”于是使御史悉按问诸生,诸生传相告引,乃自除犯禁者四百六十余人,皆坑之咸阳,使天下知之以惩。后益发,谪徙边。(《史记·秦始皇本纪》)

    细看这一大段,可知秦始皇所坑杀的四百六十余人,乃是一班望星气、求仙药的方士(《史记·儒林列传》也说:“秦之季世坑术士”)。这种方士,多坑杀了几百个,于当时的哲学只该有益处,不该有害处。故我说坑儒一件事也不是哲学中绝的真原因。

    现今且问:中国古代哲学的中道断绝究竟是为了什么缘故呢?依我的愚见看来,约有四种真原因:(一)是怀疑主义的名学,(二)是狭义的功用主义,(三)是专制的一尊主义,(四)是方士派的迷信。我且分说这四层如下:

    第一,怀疑的名学。在哲学史上,“怀疑主义”乃是指那种不认真理为可知,不认是非为可辩的态度。中国古代的哲学莫盛于“别墨”时代。看《墨辩》诸篇,所载的界说,可想见当时科学方法和科学问题的范围。无论当时所造诣的深浅如何,只看那些人所用的方法和所研究的范围,便可推想这一支学派,若继续研究下去,有人继长增高,应该可以发生很高深的科学和一种“科学的哲学”。不料这支学派发达得不多年,便受一次根本上的打击。这种根本上的打击就是庄子一派的怀疑主义。因为科学与哲学发达的第一个条件,就是一种信仰知识的精神:以为真理是可知的,是非是可辩的,利害嫌疑治乱都是可以知识解决的。故“别墨”论“辩”以为天下的真理都只有一个是非真伪,故说:“佊,不可两不可也。”又说:“辩也者,或谓之是,或谓之非,当者胜也。”这就是信仰知识的精神。到了庄子,忽生一种反动。庄子以为天下本没有一定的是非,“彼出于是,是亦因彼”;“是亦彼也,彼亦是也”。因此他便走入极端的怀疑主义,以为人生有限而知识无穷,用有限的人生去求无穷的真理,乃是最愚的事。况且万物无时不变,无时不移,此刻的是,停一刻已变为不是;古人的是,今人又以为不是了;今人的是,将来或者又变为不是了。所以庄子说,我又如何知道我所知的当真不是“不知”呢?又如何知道我所不知的或者倒是真“知”呢?这就是怀疑的名学。有了这种态度,便可把那种信仰知识的精神一齐都打消了。再加上老子传下来的“使民无知无欲”的学说,和庄子同时的慎到、田骈一派的“莫之是,莫之非”的学说,自然更容易养成一种对于知识学问的消极态度。因此,庄子以后,中国的名学简直毫无进步。名学便是哲学的方法。方法不进步,哲学科学自然不会有进步了。所以我说中国古代哲学中绝的第一个真原因,就是庄子的《齐物论》。自从这种怀疑主义出世以后,人人以“不谴是非”为高尚,如何还有研究真理的科学与哲学呢?

    第二,狭义的功用主义。庄子的怀疑主义出世之后,哲学界又生出两种反动:一是功用主义,一是一尊主义。这两种都带有救正怀疑主义的意味。他们的宗旨都在于寻出一种标准,可作为是非的准则。如今且先说功用主义。

    我从前论墨子的应用主义时,曾引墨子自己的话,下应用主义的界说,如下:

    言足以迁行者,常之。不足以迁行者,勿常。不足以迁行

    而常之,是荡口也。(《贵义篇》《耕柱篇》)

    这是说,凡理论学说须要能改良人生的行为,始可推尚。这是墨家的应用主义。后来科学渐渐发达,学理的研究越进越高深,于是有坚白同异的研究,有时间空间的研究。这些问题,在平常人眼里,觉得是最没有实用的诡辩。所以后来发生的功用主义,一方面是要挽救哲学的消极态度,一方面竟是攻击当时的科学家与哲学家。如《荀子·儒效篇》说:

    凡事行,有益于治者,立之;无益于治者,废之。……若夫充虚之相施易也(施通移),坚白同异之分隔也,是聪耳之所不能听也,明目之所不能见也,……虽有圣人之知,未能倭指也。不知无害为君子,知之无损为小人。

    这种学说,以“有益于理”“无益于理”作标准。一切科学家的学说如“充虚之相施易”(充是实体,虚是虚空。物动时只是从这个地位,换到那个地位,故说充虚之相移易。《墨辩》释动为“域徙也”,可以参看),如“坚白同异之分隔”依儒家的眼光看来,都是“无益于理”。《荀子·解蔽篇》也说:

    若夫非分是非,非治曲直,非辨治乱,非治人道,虽能之,无益于人;不能,无损于人。案(乃也)直将治怪说,玩奇辞,以相挠滑也。……此乱世奸人之说也。

    墨家论辩的目的有六种:(一)明是非,(二)审治乱,(三)明同异之处,(四)察名实之理,(五)处理利害,(六)决嫌疑(见《小取篇》)。《荀子》所说只有(一)(二)两种,故把学问知识的范围更狭小了。因此,我们可说荀子这一种学说为“狭义的功用主义”,以别于墨家的应用主义(墨子亦有甚狭处)。

    这种主义到韩非时,更激烈了,更褊狭了。韩非说:

    夫言行者,以功用为之的彀者也。……今听言观行,不以功用为之的彀,言虽至察,行虽至坚,则妄发之说也。是以乱世之听言也,以难知为察,以博文为辩。其观行也,以离群为贤,以犯上为抗。……是以儒服带剑者众,而耕战之士寡;坚白无厚之辞章,而宪令之法息。(《问辩篇》)

    这种学说,把“功用”两字解作富国强兵立刻见效的功用。因此,一切“坚白无厚之辞”(此亦指当时的科学家。《墨辩》屡言“无厚”,见《经说上》,惠施也有“无厚不可积也”之语。),同一切“上智之论,微妙之言”,都是没有用的,都是该禁止的(参观上章论韩非一段)。后来秦始皇说:“吾前收天下书不中用者,尽去之。”便是这种狭义的功用主义的自然结果。其实这种短见的功用主义乃是科学与哲学思想发达的最大阻力。科学与哲学虽然都是应用的,但科学家与哲学家却须要能够超出眼前的速效小利,方能够从根本上着力,打下高深学问的基础,预备将来更大更广的应用。若哲学界有了一种短见的功用主义,学术思想自然不会有进步,正用不着焚书坑儒的摧残手段了。所以我说古代哲学中绝的第二个真原因,便是荀子、韩非一派的狭义的功用主义。

    第三,专制的一尊主义。上文说怀疑主义之后,中国哲学界生出两条挽救的方法:一条是把“功用”定是非,上文已说过了;还有一条是专制的一尊主义。怀疑派的人说道:

    计人之所知,不若其所不知;其生之时,不若其未生之时。以其至小,求穷其至大之域,是故迷乱而不能自得也。(《庄子·秋水篇》)

    这是知识上的悲观主义。当时的哲学家听了这种议论,觉得很有道理。如荀子也说:

    凡[可]以知,人之性也。可知,物之理也。以可以知人之性,求可知之理,而无所疑止之(疑,定也。),则没世穷年不能遍也。其所以贯理焉,虽亿万已,不足以浃万物之变,与愚者若一。学老身长子而与愚者若一,犹不知错,夫是之谓妄人。

    这种议论同庄子的怀疑主义有何分别?但荀子又转一句,说道:“故学也者,固学止之也。”这九个字便是古学灭亡的死刑宣言书!学问无止境,如今说学问的目的在于寻一个止境:从此以后还有学术思想发展的希望吗?荀子接着说道:

    恶乎止之?曰:止诸至足。曷谓至足?曰:圣王也。圣也者,尽伦者也;王也者,尽制者也。两尽者,足以为天下法极矣。故学者以圣王为师,案(荀子用案字,或作乃解,或作而解。古音案、而、乃等字皆在泥纽,故相通)以圣王之制为法。(《解蔽篇》)

    这便是我所说的“专制的一尊主义”。在荀子的心里,这不过是挽救怀疑态度的一个方法,不料这种主张便是科学的封门政策,便是哲学的自杀政策。荀子的正名主义全是这种专制手段。后来他的弟子韩非、李斯和他的“私淑弟子”董仲舒(董仲舒作书美荀卿,见刘向《荀卿书序》),都是实行这种师训的人。《韩非子·问辩篇》说:

    明主之国,令者,言最贵者也;法者,事最适者也。言无二贵,法不两适。故言行而不轨于法令者,必禁。

    这就是李斯后来所实行“别黑白而定一尊”的政策。哲学的发达全靠“异端”群起,百川竞流。(端,古训一点。引申为长物的两头。异端不过是一种不同的观点。譬如一根手杖,你拿这端,我拿那端。你未必是,我未必非。)一到了“别黑白而定一尊”的时候,一家专制,罢黜百家;名为“尊”这一家,其实这一家少了四围的敌手与批评家,就如同刀子少了磨刀石,不久就要锈了,不久就要钝了。故我说中国古代哲学灭亡的第三个真原因,就是荀子、韩非、李斯一系的专制的一尊主义。

    第四,方士派迷信的盛行。中国古代哲学的一大特色就是几乎完全没有神话的迷信。当哲学发生之时,中国民族的文化已脱离了幼稚时代,已进入成人时代,故当时的文学(如《国风》《小雅》),史记(如《春秋》)、哲学,都没有神话性质。老子第一个提出自然无为的天道观念,打破了天帝的迷信,从此以后,这种天道观念遂成中国“自然哲学”(老子、杨朱、庄子、淮南子、王充以及魏晋时代的哲学家)的中心观念。儒家的孔子、荀子都受了这种观念的影响,故多有破除迷信的精神。但中国古代通行的宗教迷信,有了几千年的根据,究竟不能一齐打破。这种通行的宗教,简单说来,约有几个要点:(一)是一个有意志知觉,能赏善罚恶的天帝;(二)是崇拜自然界种种质力的迷信,如祭天地日月山川之类;(三)是鬼神的迷信,以为人死有知,能作祸福,故必须祭祀供养他们。这几种迷信,可算得是古中国的国教。这个国教的教主即是“天子”(天子之名,乃是古时有此国教之铁证)。试看古代祭祀颂神的诗歌(如《周颂》及《大雅》《小雅》),及天子祭天地,诸侯祭社稷,大夫祭宗庙等等礼节,可想见当时那种半宗教半政治的社会阶级。更看《春秋》时人对于一国宗社的重要,也可想见古代的国家组织实含有宗教的性质。周灵王时,因诸侯不来朝,苌弘为那些不来朝的诸侯设位,用箭去射,要想用这个法子使诸侯来朝。这事虽极可笑,但可考见古代天子对于各地诸侯,不单是政治上的统属,还有宗教上的关系。古代又有许多宗教的官,如祝、宗、巫、觋之类。后来诸国渐渐强盛,周天子不能统治诸侯,政治权力与宗教权力都渐渐消灭。政教从此分离,祝、宗、巫、觋之类也渐渐散在民间。哲学发生以后,宗教迷信更受一种打击。老子有“其鬼不神,其神不伤人”的话;儒家有无鬼神之论(见《墨子》)。《春秋》时人叔孙豹说“死而不朽”,以为立德、立功、立言,是三不朽;至于保守宗庙,世不绝祀,不可谓之不朽。这已是根本的推翻祖宗的迷信了。但是后来又发生几种原因,颇为宗教迷信增添一些势焰。一是墨家的明鬼尊天主义。二是儒家的丧礼祭礼。二是战国时代发生的仙人迷信(仙人之说,古文学如《诗三百篇》中皆无之。似是后起的迷信。)。四是战国时代发生的阴阳五行之说(看论驺衍一节)。五是战国时代发生的炼仙药求长生之说。————这五种迷信,渐渐混合,遂造成一种方士的宗教。这五项之中,天鬼、丧祭、阴阳五行三件都在别篇说过了。最可怪的是战国时代哲学科学正盛之时,何以竟有仙人的迷信同求长生仙药的迷信?依我个人的意见看来,大概有几层原因:

    (一)那个时代乃是中国本部已成熟的文明开化四境上各种新民族的时代(试想当日开化中国南部的一段历史)。新民族吸收中原文化,自不必说。但是新民族的许多富于理想的神话也随时输入中国本部。试看屈原、宋玉一辈人的文学中所有的神话,都是北方文学所无,便是一证。或者神仙之说也是从这些新民族输入中国文明的。

    (二)那时生计发达,航海业也渐渐发达,于是有海上三神山等等神话自海边传来。

    (三)最要紧的原因是当时的兵祸连年,民不聊生,于是出世的观念也更发达。同时的哲学也有杨朱的厌世思想和庄子一派的出世思想,可见当时的趋势。庄子书中有许多仙人的神话(如“列子御风”“藐姑射仙人”之类),又有“真人”“神人”“大浸稽天而不溺,大旱金石流,土山焦而不热”种种出世的理想。故仙人观念之盛行,其实只是那时代厌世思想流行的表示。

    以上说“方士的宗教”的小史。当时的君主,很有几人迷信这种说话的。齐威王、宣王与燕昭王都有这种迷信。燕昭王求长生药,反被药毒死。秦始皇一统天下之后,功成意得,一切随心所欲,只有生死不可知,于是极力提倡这种“方士的宗教”:到处设祠,封泰山,禅梁父,信用燕齐海上的方士,使徐市带了童男女数千人入海求仙人,使卢生去寻仙人羡门子高,使韩终(又作韩众)、侯生等求不死之药,召集天下“方术士”无数,“候星气者多至三百人”。这十几年的热闹,遂使老子到韩非三百年哲学科学的中国,一变竟成一个方士的中国了。古代的哲学,消极一方面,受了怀疑主义的打击,受了狭义功用主义的摧残,又受了一尊主义的压制;积极一方面,又受了这十几年最时髦的方士宗教的同化,古代哲学从此遂真死了!所以我说,哲学灭亡的第四个真原因,不在焚书,不在坑儒,乃是方士的迷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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