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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精神之表现(描述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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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而自欺自骗,自己造作理由,以为自己辩护。

    一群贪欲充盈的野心家,争名、争权、争财、互相斗争,而又以实现正义人道为名,乃可血染地球与太阳赛赤。

    人种之罪恶可以齐天,可用一切善为工具,以畅遂其恶,然而其产生之最原始之一点,只是一念之陷溺,由此陷溺而成无尽之贪欲。我们所需要的只是解释此一念之陷溺。

    为什么人类由一念之陷溺,便成无尽之贪欲?这非其他动物之所能。动物不能使其一念陷溺,以成人类之贪欲。因为动物的欲望,永远是有限的,他的饮食两性之欲,满足了便休息。贪欲————无尽的贪欲,是人类所独有的东西,这岂不证明人性之特恶?

    我们说,人之可以由一念陷溺而成无尽之贪欲,只因为人精神之本质,是要求无限。人精神所要求的无限,本是超越现实对象之无限,然而他一念陷溺于现实的对象,便好似为现实对象所拘絷,他便会去要求现实对象之无限,这是人类无尽贪欲的泉源。

    人所接触的现实对象,本是有限,只有精神之自觉才是无穷无际,人陷溺于现实的对象时,他失去了他自觉中的无穷无际之感,于是想在现实的对象中,获得此无穷无际之感,于是人才有了无尽之贪欲。

    我们真正地透视了人类贪欲的核心,我们便知人类贪欲之目的,其实正在要求其自身之毁灭。

    一切人类的贪欲,都必然会有一天发现使他自身毁灭的方法。因为一切贪欲,在现实的对象中,追求无限,而每一现实的对象,永远是有限,所以莫有任何现实对象,能满足人之贪欲,一切贪欲,必不免会厌倦于其身;而人类彼此之贪欲,在共同追求的对象前,必不免互相否定;贪欲与良心之矛盾,贪欲与人类共同之善之标准之矛盾,一直与贪欲相伴,直到贪欲厌倦了其自身,自感空虚,被否定,人自向外逐取的态度解放,而恢复原始的精神的无限为止。

    人类的贪欲,必不免感厌倦,因为一切贪欲之满足,原于自觉有所占获,有所增多。而此有所占获增多时之满足之感,只存在于他觉有所占获有所增多那一现在。当那一现在化为过去时,此满足之感,不特不能化身为以后或未来的满足之感,且成了他一种债务。因为当有所占获增多之感过去时,他便觉有所减少与负欠。所以在贪欲的进展中,要使下次所得的现实的对象,能与他上次的现实对象,给与他同样满足而同样感乐,必须下次的现实对象之刺激的能力,倍于上一次之现实对象,因此贪欲愈进展,必然愈难满足,而乐愈少。反之贪欲愈进展,其向对象逐取之势愈烈,如负重落坂,愈至后来,则过同一阻碍时,所引生之苦痛愈大。此中,人之苦乐,随贪欲进展,而反比例的增减。所以人必不免会在一次阻碍上,感到由贪欲以求乐之虚幻而厌倦,这可说是宇宙之一神圣律(Divine law)。

    人与人本是平等并立,互相感应的精神存在。每一人的动作,直接间接感应到他人,而一人的贪欲,必不免引起他人的贪欲,一人贪欲的增加,自不免引起他人贪欲的增加。所以人类的贪欲,必不免交会于共同的若干之有限的现实对象前,而在此共同的现实对象之争取上,互相否定。正义与爱,永远在上,照临着他们之互相否定,以实现其自身,这也可说是宇宙之一神圣律。

    人类有贪欲,然而人类永远知道贪欲是不好的。莫有人在平心静气时,不知贪欲是不好。莫有人不以善来欺骗自己,使能安心发展其贪欲。莫有人对他人之贪欲,有好的感情。人之贪欲可以利用善,这不足证明善之无力,而正可证明贪欲之赖善或善之力而存在。善之为善,永为人之良心之所知,自己之良心的判断与贪欲不能并存,他人之良心判断,与贪欲亦不能并存,贪欲只能在善之掩饰下的夹缝中存在,而贪欲终当为良心之光所照透。这也可说是宇宙之一神圣律。

    我们总容易看见恶之实在,这只因为我们对于恶,只看见它的中段,不能看见它之所自生与所自终。它之所自生之饮食、男女、求名、求权之欲不必是恶,它之所自终,正是它自身之否定。我们只是从它之中间一段看,才觉它之实在过于善之实在。(人之所以总自中段看恶之实在,此中有极深之理由,乃原于人必正视恶,乃能去恶,今不详论。)

    人在此会问:人的精神何以会一念陷溺,而沉堕于现实对象中?如果精神本质是上升的,便不应陷溺沉堕;如果可陷溺沉堕,便不能说精神本质是上升的,这真是一最困难的问题。

    然而这问题,有一最深远的答复。即人精神之沉堕,仍所以为其上升;人之犯罪,仍所以为其实践善。一切犯罪的人之犯罪,只是他最内在最潜深的自我要实践善,而又不知如何实践善者,不得不经过的过程。他们精神之下堕,就是因为他们要由下堕而上升。

    我们现在先问,什么人是最易犯罪,最易纵欲的?我们可看出,一切潜藏的精神力愈丰富的人,愈易纵欲而犯罪。我们可说,一切精神力丰富而寻不出正当的表现之路道的人,便必然会犯罪。精神力愈丰富的人,其最内在的自我,正是力求精神之上升的人,即最要求实现无限的精神实在于其人格的人。原来他最内在之自我,要求成为一无限的人格,而无一直的上升轨道,所以翻转而表现为无限的对现实对象之逐取。

    从这个例子,我们便了解人之纵欲,即是人精神表现之一种方式,由纵欲而犯罪,亦是人之精神表现之一种方式。

    纵欲与犯罪,并不妨碍“人精神之求上升与向善”的观念,因为我们已说过一切纵欲犯罪者,终必自感厌倦,并必被他人之贪欲,及他人与他自己之良心之裁判所否定的道理了。

    一切的罪恶,都要被否定,而每一罪恶之否定,则复实现一善,所以罪恶愈大,则实现之善愈大。

    人的精神之会陷溺沉堕于现实世界而犯罪,即是为的实现:改悔罪恶、否定罪恶之善。

    形上之精神实在之善,必须要求实现于现实世界。所以不能一直实现其善,它便化身为人之罪恶,绕弯子以间接实现其善,这是形上的精神实在与现实世界的关系之最大的秘密。我们看历史上许多伟大人格,早年都曾纵欲犯罪,便知此中之消息。

    但是形上的精神实在,并不鼓励人纵欲犯罪,来间接实现善。因为凡是可以走间接的路,以实现的善,都可用一直求精神上升的办法去实现。凡走间接的路者,都是失去了正当的路。而一切纵欲犯罪者,走错了路,复要回到正路实现善者,必须感受大苦痛,而后能真回头。纵欲的人,在其纵欲的过程中,不断的感受乐,所以他要回头,必须将其所感受之乐,以增加一倍之苦痛偿还;因他须以同等之苦,收回他纵欲时精神外驰的倾向。所增一倍之苦,则是所以遏抑他再犯罪之可能者。这所增之一倍之苦痛,或由外境之刺激来,或由其良心之责罚,而自己去寻找来,或为纯粹之忏悔中夹带之苦。

    然而一切纵欲者,必须回头实现善,这本是宇宙之神圣的定律,所以一切纵欲者,必然将遇苦。不遇苦于生前,则遇苦于将死之际及死后。

    或问:如犯罪者必须付利息,以苦痛偿还其纵欲所得之乐,又岂非宇宙之不仁?

    则我们当知,真感着自己犯罪而求湔洗的人,他所对之苦痛,他将认为是他应受的惩罚。他复需要增加一倍苦痛的惩罚,来磨练他。这所增加之苦痛,乃他最内在最潜深的自我所自愿承担,故此时苦痛,便成为必须的精神粮食,苦痛同时为他内在之乐。所以宇宙永远是公平的。(关于上列数段许多问题,今皆不能细说,读者视之为一独断之论可也。)

    人问:如果罪恶最后总可销除,而并不真使我们以后受更多的苦痛,则我们何必一定为善,纵欲为恶,使精神向下,又何妨?

    我的答案是:如果你甘愿纵欲为恶,莫有人能阻止你。但是如果你真知道了,纵欲者终当被索还其由纵欲而生之乐,谁复还要自觉地去纵欲?如果为恶者,将来终当被良心逼迫而为善,谁复还自愿在现在为恶?纵使为恶,只能出于盲目的动机,而我们的话,只能从你最清明的自觉去了解。从你之此最清明的自觉出发,永不会引导你去纵欲为恶的。如果我们的话,真会有引导你纵欲为恶之效用,唯一的原因,只是你本有纵欲为恶之意,而利用我们的话,来抵消你为善之意。然而当你对我们的话,持利用的态度时,我们的话所启示于你的理境,已全离开你。如果你仍然记住它们,我相信它们必然将使你更努力的为善,而求你精神之上升。但这不是因为它们使你想着为恶将遇苦,而不敢为恶,而是因为你真了解它们时,你便更认识了形而上的精神实在之真实,而更愿意去实践它。

    (四)精神上升之道

    以上我们论人类一切活动,我们总是把更纯粹的精神活动放在后,我们之注重点,在认识人类精神活动之连系于形而上之精神实在。我们是要说明,人之精神根本是要求上升,以至他之犯罪,我们都说是出于精神上升之要求。这些话,也许会使人误会我之主张人之精神上升,以接触实现形而上之精神实在,乃是要人出世,而离开现实的物质身体之世界,但是我现在之意思决不如此。

    我现在的意思,决不即归到人应当离开现实的物质身体之世界。因我在篇之首已指出,从外看人是隶属于现实的物质身体之世界;从内看人则隶属于超越现实的纯精神界。而物质身体的世界之所以为物质身体的世界,即在能表现人之精神。所以人之精神,必须表现于物质身体之现实世界。精神实在所要求的,即是表现于现实世界,其能表现于现实世界,即所以成其为精神实在。精神实在之本身是无限,无限必须表现于有限。因为由有限之超越破除,而后才显出无限。关于这种道理,我在上二部中也屡说。所以超越的精神实在与现实世界,自始是相连。只是又不能由它们之相连,而说它们是一。它们是二,而后才有所谓连。它们之相连,又不是有连之的第三者,而是即在现实世界之向上超越的关键上,便连起来。但因它们相连,故就此连处说,又不能说它们是二,它们是不二,是二而不二。所以精神实在即现实世界之本体,现实世界即精神实在之表现或妙用。因此离开精神实在之表现,则无现实世界,离开现实世界,亦无精神实在。成则俱成,破则俱破,所以现实世界,是我们根本不能脱离的。

    我们不能脱离现实世界的物质,因我们都有感官的身体,随时都与所谓物质之指示者的形色相接,我们也并不须脱离我们之有感官的身体,或不看外面之形色。因为我们所需要的,只是要从所谓物质的形色中看出精神,把物质的形色视作精神实在的表现,把人与我的身体对外界事物之一切活动,都视作人与我精神活动的象征,把整个的物质界,视作人与我精神与精神互相交通的媒介。我们只要真常能如此看,则物质立地化为精神,一切形色的事物,及我们对一切形色之身体活动,都是实现精神的工具,此工具本身即为精神所渗透而成透明。于是即物而可不见物质之存在,即物质之实在而视之为精神之实在。所以我们亦不须脱离现实之物质,不须脱离现实世界。

    最后,我们既了解精神之必须表现于现实世界,我们要发展我们之精神,便当肯定此现实世界,而努力于其中表现我们之精神。我们对于现实世界,便不当生厌心。因为厌弃现实世界,即等于厌倦我们精神之表现的要求,即等于厌恨精神实在本身。我们不能由追求精神实在之动机,而厌弃现实世界,只能由追求精神实在之动机,而愈肯定现实世界。若果我们由追求精神实在,而厌弃现实世界,那是由于我们不了解精神实在与现实世界之关系,我们把精神实在与现实世界割断分离了,这种割断分离,是一种错误。所以我们不当求脱离现实世界。

    我们了解了我们不能、不须、复不当求脱离现实世界,我们便可不再视身体之物质及环境中之物质为卑下,不再视我们在现实中之一切活动为卑下,我们对于我们之最平凡的日常生活,便都可赋以神圣崇高之意义与价值了。

    我们了解了我们之精神,必表现于我们之身体之物质,于是我们了解了我们身体之动作、容貌、态度、气象,即是我们内在精神之镜子。我们知道内心之无不表现于外,于是我们知道诚之不可掩,作伪之不可能。我们知道我们精神之力量,无不可通过我们之身体之动作、容貌、态度、气象,以直接感人,而我们也知随处由他人之身体、容貌、态度、气象,以直接透视人之精神存在,我们对于精神之信念,更增加了。

    但是,我们真要肯定现实世界,及我们在现实世界中之一切活动,我们同时便要肯定我们随时犯罪之可能,及时时在犯罪之事实。我们不能希望我们于现实世界中,能立于无罪无过之地。

    我们说不能希望我们在现实世界中立于无罪无过之地,并不是因为我们在现实世界中,不能避免声色货利名位权势之诱惑,使我们放纵欲望而来。我们要知道,真正的罪恶之含义,并不限于通常所谓纵欲。关于这一点,我们上文尚未讲。在上文,我们只提到我们纵欲之罪恶,由于我们一念之陷溺于饮食、男女、求名、求权之欲。但我们又说此诸欲之原始,并不含罪恶,所以,其罪恶唯由一念之陷溺而来。由此我们可以再进一层说:我们并不必陷溺于声色货利贪名贪权之欲时,才是罪恶,我们陷溺于我们之任何活动,均是罪恶,而我们之任何活动,我们都可陷溺于其中。此乃因我们之任何活动,我们都可对之加以反省。而任何活动,当我对之加以反省时,都可把它固定化、符号化,成一现实的对象;而我们将它固定化、符号化,成一现实的对象以后,我们又可对它再加以把握,使隶属之于我,执著之为我所有而生一种有所占获的意思。而当我们把一对象隶属之于我,生一种占获的意思时,同时我即隶属于对象,为对象所占获,而我之精神即为对象所限制、所拘絷而陷溺其中。我们当知,我们存在于现实世界中,即不能无身体。我之身体之活动表现我之精神于外,而此表现为一限制的表现。此一限制性,再投映于我们之精神,而有与他人他物相分别的“我”之观念。只就此我之观念而言,本不必使我们生陷溺之念。但有我之观念后,即可对于现实之对象,加以把握,而求隶属于我。而我们之任何活动,我们都可加以反观,而使之固定化、符号化,成现实之对象。这由反观,而使一活动固定化符号化本身,本来亦并不必即生陷溺之念,然而我们此对象既成后,再加上把握之而隶属之于我之活动,成隶属对象于我之感,则成陷溺之念。但是隶属对象于我之感,只是一感。这感只是感时存在,我们并不能真正把它加以分析来看。因为我们一分析之,则我与对象析开,而此感不可见。所以此处必须体会,方能了解。

    我们了解了,只要对我们之任何活动,加以反观,化为现实对象后,便都可隶属之于我,我们便知:一切活动,我们都可对之陷溺,即是说,我们对于一切活动,都可执著他是我的,我所有的,而生一种有所占获的意思。

    这一种对我之活动,生一种有所占获的意思,与我们的反观,常常在一起。我们常不自觉我们先有反观之存在。因为我们常是才反观之,即隶属之于我,成有所占获的意思。这种反观,常可谓紧接于“去隶属对象于我之活动”的,而当隶属对象于我之感已成时,此反观便不复存在。所以我们有陷溺之念时,我们常不先自觉有反观。而在我们通常能自觉有反观时,却是已渐离开陷溺之念时。因我们自觉有反观,则反观表露为一独立之活动,而反观之活动,则根本上原于精神之求上升、求超越;唯精神求上升求超越,而后能离开自己来反观自己。(原来反观之本质,即是自觉作用,因此处所重在所觉对象一面,故名反观,乃所以别于对反观之自觉一名。)所以当此反观真为我们所自觉时,则此反观,常正是表现为反乎我们之陷溺之念之另一种活动。(亦即此反观为一独立之自觉作用,故我们能自觉此自觉作用。)唯在刚反观一对象,而反观即被“隶属对象于我之活动”所拖下淹没,乃马上成为陷溺之念。所以通常我们不自觉我们于此中先有反观之存在。但是我们也有于此中自觉有反观时。此则由于反观对象之活动,虽已表露为一独立之活动,然不能持久,所以终于被“去隶属对象于我之活动”所拖下;于是此时我们既自觉曾有反观对象之活动,亦觉有“去隶属对象于我”之活动。然而无论我们自觉之与否,必先有此反观。因为若无此反观,则我们之活动不会为我自己所执著之对象,而视之为我所有的。只是陷溺之念之所以为陷溺之念,则只能归因于隶属对象于我之活动本身,这又是我们不可不重加注意的。

    关于我们所说我们于自己之任何活动,我们都可由反观而化之为对象,并对之生陷溺之念而隶属之于我,并生一占获的意思。以下可以举两个例子:譬如我们最高之活动为纯粹的爱,然而我们表现此种爱后,而想着我表现了如此之爱于宇宙间,此为我对宇宙之一功德,我之人格更增加一内容而比他人为伟大。这一种我对我自己之矜许,便原自我之将此爱之活动加以反观,以之隶属于我而生占获擭的意思。又如我们对于过去已犯之罪恶过度的悔恨,此时我们亦常是想占获一绝对无恶之心境,所以有过度之悔恨不已。此外我们对自己之求真求美之活动,都可常有占获的意思,这都是陷溺之念。

    我们是否对我们活动生陷溺之念,有时很难自觉。因陷溺之念,本身只是一感,这感在几微时,简直不为我们所觉。等到相续极久,至正式发生行为时,我们始自省而觉之。然而我们之常有陷溺之念,却可自我们之常不免黏滞见之。一切黏滞即陷溺。而一切游思杂念,我们明知其不必发生,而竟不免于发生,皆由我们之黏滞于我们昔之所习。一切匆遽、浮动、迫不及待,皆由于我们黏滞于未来之所求。一切疏忽、蔽塞、痴迷,皆由我们黏滞于现在之所务。我们不能物来顺应,意念纯一,都由于我们有所黏滞。我们不能做事秩然有序,不免颠倒混乱,都由于有所黏滞。凡我们明知不当如此,而竟又不能免于如此者,均由于有所黏滞。黏滞即是心为物役,即是陷溺。然而我们明知不当如此而竟不能免于如此者,是何等的多。

    我们知道陷溺之念即是罪恶,便知我们不必以贪声色货利贪名权,才是罪恶。我们随时都可对我们之活动发生陷溺之念,则我们随时都有犯罪之可能。因黏滞即陷溺,我们时时发现我们不免于有所陷溺,便知我们随时在罪恶之中————而一切贪声色货利贪名贪权之欲,其原始一点,都不外乎一念之陷溺。所以我们任何一念之陷溺,便可通于我们所公认之一切大罪。因一切大罪,不过由贪声色货利名权而来,而贪声色货利名权,则由一念之陷溺来。所陷溺者不同,而其为陷溺,可以互相引生则同。所以一念自矜其道德之人格或学术艺术之天才者,可以转而好名好权,作意外之人间罪恶————因此我们肯定我们之现实世界,便同时须肯定我们随时犯罪之可能,以至犯大罪之可能————及时时在犯罪之事实。我们说对一切活动之黏滞陷溺,都是罪恶。一般人所谓罪恶,在通常只认为过,但是过与罪恶实同源,过即是罪。我们用此分量较重的名词,是要人重视他自己的过。由人之重视其过而视之为罪,一方面便不致以为自己道德上无缺憾,或自以为道德较所谓犯罪者为高,生自矜许之意,而勉于谦抑;另一方则是要人有承担现实世界中罪恶之勇气。

    但是我们不当只肯定我们有随时犯罪之可能,及时时犯罪之事实;而且当相信当下一念,即可转移我们之一切罪恶。因为我们说一念陷溺,即通于一切罪恶;反面即是说,只要我们一念不陷溺,即通于一切之善。

    我们一念之陷溺,由于我们对于现实之对象,生隶属于我之感,对于我们之活动加以反观,而生占获之意思;故我们只要对于现实之对象,不生隶属之于我之念,对于我们之活动虽反观而不生占获之意思,则无所谓陷溺。我们只要不陷溺于我们之活动,则我们之一切活动,便都是形而上的精神实在之表现,便都是上升于形而上的精神实在之活动,而超越现实世界之活动。

    怎样才不生陷溺之念?不生占获的意思,不将现实的对象隶属之于我;心常清明的涵盖于身体与物之上,即不生陷溺之念。于发生任何活动时,但觉此活动通过我心而发出表现,但反观此活动之表现发出,而不加任何把握的意思,即是不陷溺之念。忘物我之对峙,而只顺乎理以活动,即不生陷溺之念。不陷溺,即忘物我之对峙;忘物我之对峙,则我之活动均依理而行,故又名之曰天理流行,依乎天机而动。

    不陷溺之念即是天理流行,依乎天机而动。中国从前人说天理流行、依乎天机而动,常被人视为高不可攀,似乎不陷溺之心境,是极难达到的。诚然,我们要常常自觉有不陷溺之心境,非最高的人格不能。但是当下的不陷溺的心境,则是一念自反,即能具备的。因为我们才觉有陷溺,知病便是药,我们的心便已不陷溺。我们觉有陷溺而拔出,即不陷溺。这是我们当下可以求得的。我们亦可说,我们之不陷溺的心,原即我们之从事一切现实活动的心之“本体”。我们只怕不自反;才自反,它便在。而一念之超拔,即通于一切的善,所以我们虽随时有犯罪之可能,有犯罪之事实,而去罪之可能,亦永远在眼前,湔洗一切罪之力量,亦永远在眼前。当我们了解此二层意思时,我们便一方不致自以为人格无缺憾而自矜许,一方亦不致生任何自暴自弃之心理,同时也不致对于他人之人格生羨慕之心,或欲速助长之心,因为那便是想把捉道德上之自然进步,想有所占获。同时由我们随时都有罪可犯,有通一切善之路可走,于是我们可真了解道德生活是莫有放假一语,而知在当下之视听言动,饮食起居上随处用功,使不生陷溺之念。于由我们自己之常犯罪,亦常能湔洗罪,便对他人之罪能原谅————以大罪与小罪同源,故能谅他人之弥天大罪,且相信他人之罪,亦无不可湔洗。然后我们对于人类之道德进步,才有信心,而人与人间之相互的与人为善取人为善,才真正可能。

    我们了解了,我们之精神表现于现实世界,我之精神与我之身体物质不相离,及我之身体有其特殊之构造及特殊之环境。我们亦可了解,我们每一人皆有特殊的通到精神实在之路。我们的人格,即赖于循我们特殊的通到精神实在之路,而发生之各种行为活动之互相贯通统一,以建设起来。我们于是了解我们要修养人格,不能专模仿他人,一方须顾到自己之性格,一方须顾到自己的环境;而尽我们之道德责任,则要从我现在周围的人开始。人修养其人格,最重要的一点,就是真实的求精神之上升。因为人性根本善,一切恶之为恶,都由于陷溺。只要真实求上升,则恶去而善显。人只要真实求上升,便自有其本性所指示之上升之路。人的内心都有精神实在所启示他的善之理想之存在,这任何人只要反省便可知者。人只要求真实的上升,必然要求祛除其理想的自己与现实的自己之矛盾。人之过恶,都原于有所陷溺。人在不同的时候,发现他有不同的陷溺,而有不同之善之理想,而有不同的内心之矛盾,而有不同的划除矛盾,以表现形而上的精神实在之统一性的努力,而有不同的精神上升之阶段。然而他只要真实的求上升,他所走的阶段,是不会错的。如果错了,他自己也能纠正。所以把道德的品目罗列出来,要人或自己机械的遵行,是不必要,而且是根本罗列不尽的。因为人的心理行为方式是无穷的,各人便永远各有其精神上升的路,此路之万殊,严格说来,与人之身体结构气质及环境之万殊,全然相应,所以人才有不同形态的人格。

    不过各种人人格之不同,只由其精神上升之路之不同,其最后目标,则同在表现统一之形而上的精神实在于其人格。所以一切人的人格之一切内心矛盾祛除净尽,而成绝对和谐贯通的人格以后,一切人之人格,在本质上便趋于同一,所以人类有其共同之最高理想之人格。此即名为圣。

    因人类有共同的最高理想之人格,于是各种不同的人格之所以不同,便可说是因为各种人格尚未达最高阶段之故。而在未达最高阶段时,各种不同的人格之所以不同,只系于其上升之路之不同,所以一切人格之不同,只是形而上的精神实在表现方式之不同。形上的精神实在其自身本来是统一的,而其分别表现之方式,亦因而是可相贯通涵摄的,所以各种人格虽不同,各有其特殊性,然而可以互相了解。而在达到较高阶段的人格,反能了解更多与他不同的人格,因为他上升愈高,愈接近统一之精神实在,而其贯通涵摄之心量亦即愈大。

    因为不同的人格,能互相了解,所以不同的人间,可彼此的互相欣赏其人格,以便取他人人格之长,以补己之短,由此而有最高的与人为善,取人为善。了解者互识人格之真,欣赏者互识人格之美,而欣赏则含了解,了解必归于欣赏,此为真美之交彻。故此最高之与人为善,取人为善中,有最高之真美之价值之实现。

    各人努力求其人格之上升至真实的态度,与不同人格间互相欣赏之审美态度,合以助各人之实现至善,使各种人的人格以其心量互相贯通涵摄,以化社会为真美善的社会,是即为统一的精神实在之至真至美至善之实现的路道。如此,自精神实在本身而言,是谓至真之实现;自其表现于现实世界而反照于其自己而言,是谓至美之实现;自其相续不断之表现于此真美之交彻之途中而言,是谓至善之实现。

    我们了解了现实世界中人与我之罪恶之存在,而我们的努力则是要取人为善与人为善,以去除人之罪恶,而完成我人之人格。由我们之相信人性善,及罪恶之终必归于自己否定,即可进而相信我们之努力必可达到其每一度之努力所悬之目的。由我们之努力时,有非去恶不可之感,又反证罪恶都居于一被否定的势子之下,我们由此将更相信罪恶之必归于自己否定。然而我们却并不会因为罪恶在究极的意义必自否定,而任它自己否定。因为所谓罪恶之自己否定,即是由感罪恶存在而不安的人心去否定它。如果没有对之不安之心去否定它,亦无所谓罪恶之自己否定。所以我们对于所见之罪恶之存在,感到不安,否定它之责任,便呈现于我之前。如果我不否定它,则我姑息罪恶,而自己犯罪恶。我们自己是决不愿犯罪恶,我们只要自己反省,便可知道。所以当我见罪恶时,必然感不安,而必求其安,我们必感我们该去否定罪恶。唯一我们不求否定罪恶时,只是我们不见罪恶时。然我们只要张目一看,现实世界中人与我之各种行为,便见各种罪恶之存在。所似我们最后的结论,便是努力去否定现实人类世界所见之一切罪恶,而实现我们理想之人类社会,使一切人都能真实的努力完成其人格,使人类社会,成为一切人格能互相了解欣赏而表现真美善之人格世界。

    但是我们知道,一切理想不是一朝可以达到,一切人都走上自觉的求完成人格之路,也是不容易的。所以我们也不能因见社会离我们理想太远,而空着急。空着急,即是想忽然获得我们之目的物,这即是罪恶。因无法获得而失望苦痛,即此罪恶应受之惩罚。我们当求一如何达到理想的世界之方法,这就是我们当从事的各种应有的文化政教活动。因为一切应有的文化政教之活动,都是提高人的精神,而使人充实其人格内容,同时亦帮助其完成人格者。所以我们最后归到应有的文化政教之促进之工作。而我们之努力于应有的文化政教促进之工作,则必须修养我们之人格,而努力于此工作之一念之本身,亦所以提高我之精神,而完成我之人格。

    故我们最后便归到作一切完成他人人格之事,即所以完成我之人格;而从完成我之人格之念出发,即必要求完成他人之人格,从事应有的文化政教之活动,以帮助人完成其人格,以实现理想之人格世界。

    我之当下发心要如此做,在我当下所发之一念之所涵盖之下,便似乎人们都已开始走上自觉的求完成人格之路,理想的人格世界已开始降临,此之谓“一日克己复礼天下归仁焉”。如此我们焉能不信人类之前途是光明的?焉能不对人类前途之光明,抱无尽之信心?

    二十九年五月十一————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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