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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衣考(标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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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白細布為之,度用指尺。

    以各人中指中節為寸,羲嘗以錢尺,較今車工所之尺去二寸則合錢尺。

    衣二幅,屈其中為四幅。

    布幅闊二尺二寸。用二幅,長各四尺四寸,中屈之,亦長二尺二寸,此自領至要之數,大略居身三分之一,當掖下。裁入一尺,留一尺二寸以為袼,其向外則屬之于袂其向內則漸殺之,至于要中,幅闊尺二寸矣。

    衽二幅。

    其幅上狹下闊,闊處亦尺二寸,長與衣等。內衽連于前右之衣,外衽連于前左之衣。

    裳六幅。

    用布六幅,其長居身三分之二,交解之,一頭闊六寸,一頭闊尺二寸,六幅破為十二,狹頭在上,闊頭在下,要中七尺二寸,下齊一丈四尺四寸,蓋要中太廣則不能適體,下齊太狹則不能舉步,而布限于六幅,兩者難予兼濟,古之人通其變,所以有交解之術也。世儒不察以為顛倒破碎,思以易之,于是黃潤玉氏有無裳之制,則四旁盡露,不得不贅以裾衽,王廷相氏增裳為七幅以求合乎下,則要中曠蕩又假于辟積,何如交解之為得乎?太常案:黃、王皆明人。

    續衽。

    續衽者,衣與裳相連屬之也。鄭氏曰凡衽者,或殺而下,或殺而下(原文如此~~),是以小要取名焉。鄭氏亦既明乎衽之說矣。而乃連合裳之前后以為續衽,何也?蓋衣裳相合則上下大而中小,斯成為衽,不合故不可以為衽也。衣六葉,每葉廣二寸,裳十二葉每葉廣六寸,故裳二葉屬衣一葉,裳二葉乃一幅也,衣六幅,裳六幅,經文所謂制十有二幅者是也。或曰續衽者,以內外衽續之于衣也,后世失深衣之制,至為無衽之衣,則此續衽正足為有衽。羲曰:不然,深衣之所以得名,由其衣與裳續也。經言其制度,不應于得名之由,終篇不及,舉末而遺本,有以其不然矣。若夫有衽之證,則裳之不可為十二幅也。袷之所以能方,衽之當旁也。

    鉤邊。

    鉤邊謂縫合其前后也,蓋衣裳殊者,衣則從袼下連其后幅而不盡者數寸以為袴裳,則前三幅后四幅各自為之。深衣乃自袼下以至裳之下畔盡縫合之,左右皆然,鄭氏謂不殊裳前后,是鉤邊也。而以之解續衽,誤矣。蓋續衽其橫,而鉤邊其直也。合之制衣者,其禮,衣四旁以裾衽贅之而不縫合,其去裾衽而縫合者,及謂之褻衣,去古遠矣。

    袪二幅。

    用布二幅,中屈之如衣,不長。屬于衣之左右,從袼下漸圓以至袂末而后縫合之,留其不縫者一尺二寸以為袪,其袂末仍長二尺二寸也。

    袷二寸。

    衣之兩肩各剪開寸許,另用布一條闊二寸加于其上,一端盡內衽之上,一端盡外衽之上,兩衽交揜則其袷自方。

    緣寸半。

    用黑繒三寸,領也,袖口也,兩衽之邊也,下齊也,內外夾縫之則緣寸半。

    帶四寸。

    用白繒四寸,夾縫之,其長圍要,而結于前,再屈為兩耳,垂其余為紳,下及于齊,以黑繒一寸緣其紳之兩旁,及下亦夾縫之,謂之辟。人以色絲繩貫其耳而約之,其實,帶闊二寸辟半寸。

    緇冠。

    糊紙或烏紗加漆為之。裁長條圍以為武。其高寸許。又裁一長條,辟積左縫以為五梁,廣四寸,長八寸,跨頂前后,著于武,外反屈其兩端各半寸向內,武之兩旁半寸之上,竅以受笄,笄用象。

    幅巾。

    用黑繒六尺。中屈之,分為左右刺。左五寸,右五寸,作巾。額當中,作(巾+取)。(巾+取)者,從里提其兩畔之繒相湊而縫之,其中空,乃以左葉交于右,右葉交于左,線綴之,其頂突起,乃屈其頂之繒藏于里,使巾頂正圓而后縫之,兩旁三寸許各綴一帶,廣一寸長二尺,以巾額當前,裹而系其帶于后,垂之。

    黑履。

    用皂布作履,以絲條二條為鼻,綴于履頭,謂之絇。履面亦綴以條,謂之繶。履口周圍緣以絹,謂之純。履后系帶,前穿于絇,謂之綦。四者皆用白色。

    經

    深衣曰:古者深衣,蓋有制度,以應規、矩、繩、權、衡。

    古之禮服,上衣下裳不相連。此衣裳相連,被體深邃,故謂之深衣。五者之應,則下文。

    短毋見膚,長毋被土。

    此言裳之下際隨人之身而定。其長短太短則露見其體膚,太長則覆被于地上,皆不可也。

    續衽,鉤邊。

    衽者,小要之名。凡布幅廣二尺二寸,衣之上際連袂四幅為八尺八寸,除去其縫之所費各二寸,存八尺。在其下際,周圍七尺二寸,重之為三尺六寸,此衣之殺而下也。裳之下際,周圍一丈四尺四寸,重之為七尺二寸,其上際亦得三尺六寸,此裳之殺而上也。兩者相屬連之,則小要之形成矣,故曰續衽。衣分四袴,裳有前后,今于其邊皆鉤連為一。故曰鉤邊。

    要縫半下。

    玉藻曰:深衣三袪,袪尺二寸,圍之為二尺四寸,三之七尺二寸,此要縫之數也。裳六幅,每幅交解為二,以二尺二寸之布,四寸為縫,其一尺八寸,三分之,狹頭一分,六寸;廣頭二分,一尺二寸,狹頭在上為七尺二寸,廣頭在下為一丈四尺四寸,故要縫半于下也。衣二幅,屈之為四幅,自掖而下殺之,每幅留一尺二寸,加衽二幅亦各一尺二寸,其要縫之數與裳同,七尺二寸,蓋衣每一幅屬裳狹頭者二也。

    袼之高下,可以運肘;

    袼,當掖之縫也。從此而圓之為袂,從此而削之為要,故須量度肘之出入以為高下。

    袂之長短,反詘之及肘。

    臂骨上下,各尺二寸,又身脊至肩尺一寸,共三尺五寸,衣袂相屬,二幅為四尺四寸,故詘之可及肘,此言其大概也。

    帶,下毋厭髀,上毋厭脅,當無骨者。

    此言衣帶高下之度。無骨,謂腹間也。以上皆言深衣之尺度。

    制:十有二幅以應十有二月。

    衣二幅,袂二幅,內外衽各一幅,共六幅在上,猶月之陽也。裳六幅在下猶月之陰也。

    袂圜以應規。

    衣長二尺二寸,袂屬之,亦如其長,既從掖下裁之到要,使其廣止一尺二寸,又從掖下裁入一尺留其一尺二寸可以運肘,而后以漸還之,至于袂末,仍得二尺二寸。玉藻言,袪,尺二寸,乃袂口之不縫者,非謂袂末止尺二寸也。如是則左右袂相合斯成規矣。

    曲袷如矩以應方。

    衣之兩肩上,各剪開寸許,以袷二寸加之,其兩端斜絡于左右衽之幅,右衽之末交于左肋,左衽之末交于右肋,兩領交會自如矩之方,謂之曲袷。

    負繩及踝以應直。

    衣之背縫與裳之后縫,上下相當如繩之直,非謂真負繩也。

    下齊如權衡,以應平。

    下齊,裳末緝處。其齊一如衡之平也。以上皆言深衣之法象。

    故規者,行舉手以為容;負繩抱方者,以直其政,方其義也。故《易》曰:坤,“六二之動,直以方”也。下齊如權衡者,以安志而平心也。五法已施,故聖人服之。故規矩取其無私,繩取其直,權衡取其平,故先王貴之。

    舉手為容者,應接之恭,外無圭角也。負直于后,宅心之正,而無斜倚也。抱方于前者,制事之義,外無虧缺也。安志平心者,存主之定,內無低昂也。圣人服之,又言先王貴之者,謂貴此規矩繩權衡五者,非深衣也。

    故可以為文,可以為武,可以擯相,可以治軍旅,完且弗費,善衣之次也。

    端冕可以為文,而不可以武。介胄可以為武,而不可以文。兼之者,唯深衣。善衣,朝祭之服也,自士以上,深衣為之次,庶人吉服,深衣而已。以上言深衣所以為善也。

    具父母、大父母,衣純以繢;具父母,衣純以青。如孤子,衣純以素。

    純,緣也。喜戚皆衷于服。

    純袂緣純,邊廣各寸半。

    緣,緆也。裳下曰,緆袂口也,裳下也,邊側也,三者之飾,各廣寸半,純雖以為飾,然古人之意于沿邊之處,防其易損,故重之純以為固。

    玉藻曰:深衣三袪,縫齊倍要。

    袪,袖口也。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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