迫脅虛業反。 怕懼上普駕反。 督領上都毒反。 駮正上邦霍反。猶改正也。 妄搆下勾豆反。訓成也。 捨法謂捨去法律,專用私情也。 鍛煉成罪猶屈曲架搆也。 上下弦月生三日成魄,後三日謂之上弦;月死三日成晦,近晦三日謂之下弦。 埋瘞〔一七五〕音異。即葬也。 周晬子對反。謂今年二月初三日,至來年二月初三日,為周晬也。 斃必異反。死也。 拉幹上力合反。拉幹,即折脅也。
校勘記
〔一〕 洎(注)巨至切訓及 按:此原在「隋」條下,今據正文次序移「濫觴」條下。
〔二〕 五流有宅五宅三居 原脫。按:詳下釋文,實解正文中「五流有宅,五宅三居」語義,與前條「宥」無涉,此蓋顧跋所謂「釋尚在而遺標字者」,今據正文補。
〔三〕 誣 按:正文無「誣」。
〔四〕 訴 按:正文無「訴」。
〔五〕 炯誡 按:正文「炯」作「明」,此蓋顧跋所謂「釋所據本不同而抵牾者」。
〔六〕 湮沒 「沒」原訛「落」,據正文改。
〔七〕 象魏 原作小字,與前條「紫微」釋文相連作一條。按:詳下釋文,乃解正文中「懸刑象之法於象魏」一語,與「紫微」意無涉,蓋顧跋所謂「應別自為條而連他條者」,今據正文析出。
〔八〕 公山弗擾為其宰 「公山弗擾」原作大字,另成一條。按:詳其上下語意相連,蓋顧跋所謂「應屬一條而分數條者」,今予合併。
〔九〕 弗擾 原作小字,與上相連。按:正文有「公山弗擾」,此下釋文專解「公山弗擾」,是應別自為條,今為析出。
〔一0〕梟鏡 「鏡」原作「鴟」。按:此蓋釋文所據本避宋諱改「鏡」為「鴟」,今據正文迴改。
〔一一〕嫡子 「嫡」上原衍「具為」二字,今據正文刪。
〔一二〕劾 按:正文無「劾」。
〔一三〕錯謬(注)上七各切下靡幼切 「靡」原訛「罪」,據文化本附釋文改。按:唐韻「謬」音「靡幼切」。
〔一四〕八珍 原作小字與前「膳」條相連為一條。按二者內容不合,此當釋正文引周禮「食醫掌王之八珍」者,今據以析出。
〔一五〕忠養之 原作「奉養之」,據正文改。按:此引禮文,禮記內則即作「忠」。
〔一六〕未啻 按:正文作「未售」,此蓋「釋所據本不同而抵牾者」。
〔一七〕服膺 「服」上原衍「見受」二字,據正文刪。
〔一八〕妻以夫為天 按:正文作「夫者妻之天也」。
〔一九〕扆者 原作大字,自成一條。按:正文無「扆者」,詳下釋文,乃解「或宿侍旒扆」語意,蓋屬「一條而分數條者」,今予合併。
〔二0〕其如繼先代之後 「其如」原作大字,自成一條。按:正文無「其如」,詳其上下語意相連,今予合併。
〔二一〕到貞觀改為加役流 「貞」原避宋諱作「正」,「加」原脫,今據正文改補。
〔二二〕祝網 原作小字,與前條「覃」釋文相連為一條。按,正文有「祝網」。詳下釋文,所解者亦為「祝網」,非「覃」條所能包容,蓋「應別自為條而連他條者」,今為析出。
〔二三〕生禮死事 原作「以生禮事死」,蓋涉釋文而誤。今據正文刪改。按:正文此語乃引禮記雜記鄭注,鄭注即為「生禮死事」。
〔二四〕附籍 原作「附籍者」,今據原文刪「者」。
〔二五〕左降官 按:正文無「左降官」。
〔二六〕殯葬 按:正文無「殯葬」。
〔二七〕奔喪者 按:正文無「奔喪者」。
〔二八〕鉗 按:正文無「鉗」。
〔二九〕荒服(注)按三禮云 「荒服」下原衍「者」字,據正文刪。「三」原訛「二」,據文化本附釋文改。
〔三0〕被髮左衽 「左衽」原脫,據文化本附釋文補。
〔三一〕齠齔 按:正文無「齠齔」,有「未齔」。
〔三二〕準禮仍為不孝 原脫。按:詳其下釋意,與上條「忿恨」無涉,乃解正文中「準禮仍為不孝」一語,蓋屬「釋尚在而遺標字者」,今據補。
〔三三〕凊七正切省息井切哂失忍切 「凊」、「省」、「哂」原為大字,各自成條。按:正文無「凊」、「省」、「哂」,此蓋音解「準禮仍為不孝」條釋文中「冬溫夏凊,昏定晨省」及「笑不至哂」,乃「屬一條而分數條者」,今予合併。
〔三四〕邸店 按:此原在「駝」條下,今據正文次序移至「蠲」條上。
〔三五〕蹶音厥中竹中切 原「蹶」及上「中」字均作大字,各自成條。按:正文無「蹶」、「中」,此蓋音解「甲弩」條釋文中「以蹶張」、「中且深」,誤為析出。今予合併。
〔三六〕如左右相對是名昭穆 「右」原脫,文不可解。按:上云左昭右穆,則昭穆左右相對,今據補。
〔三七〕復除 「復」上原衍「今」字,據正文刪。按:其下釋文亦僅解「復除」二字。
〔三八〕借貣 正文「貣」作「貸」。按:「貸」、「貣」通假。
〔三九〕長官 「長官」原誤倒,據正文乙。
〔四0〕為首 原作小字,與「長官」條釋文相連為一條。按:正文有「為首」,此蓋「應別自為條而連他條者」,今為析出。
〔四一〕第二從第三從第四從 原作小字,與「駮正」條釋文相連為一條。按:詳其下釋文,乃解正文中「第二從」、「第三從」、「第四從」,與「駮正」義無涉,亦屬「應別自為條而連他條者」,今為析出。又,此原列「駮正」條後,今據正文次序移「見」條前。
〔四二〕見 按:此原在「長官」條下,今據正文次序移至「關戍」條下。
〔四三〕挾私 按:此原在「關戍」條下,今據正文次序移至「見」條下。
〔四四〕案省 按:此原在「尚書省」條下,今據正文次序移至「挾私」條下。
〔四五〕下從(注)子用切 「子」原訛「于」,據文化本附釋文改。按:集韻「從」音「子用切」。又,「下從」原在「見」條下,今據正文次序移至「案省」條下。
〔四六〕駮正(注)上兵角切謂以義駮難降使改正也難乃旦切 原作「駮正(注)上兵角切 官(注)謂以義駮難降使改正也 難(注)乃旦切」,分為三條。按:正文無「官」、「難」,詳其上下語義相連,皆釋「駮正」,「官」字顯衍,「難乃旦切」蓋音釋文中「以義駮難」,今刪併為一條。
〔四七〕省審 按:此原在「挾私」條下,今據正文次序移至「駮正」條下。
〔四八〕剗垣 按:正文無「剗垣」,作「棧垣」。此條蓋所據本誤「棧」為「剗」,釋文又從而誤解也。
〔四九〕當被 按:此原在「為折」上,今據正文次序移至「塹柵」條下。
〔五0〕官當 按:此原在「刑戮」條下,今據正文次序移至「為折」條下。
〔五一〕異類相犯 原作小字,與「化外人同類相犯」條釋文相連為一條。按:正文有「異類相犯」,下文所釋者亦「異類相犯」,此又「應別自為條而連他條者」,今為析出。
〔五二〕左傳注云元妃 「注」原脫。今據正文補。按:此下釋文亦有釋「注」內容。
〔五三〕元妃者 原作大字,自成一條。按:正文無「元妃者」,詳其語意,上下相連,仍解「左傳注云元妃」,蓋「一條而分數條者」,今予合併。
〔五四〕太廟(注)按禮天子有七廟高祖之廟謂之太廟 「高祖之廟」原訛作「高祖之祖」,文不可解,詳下云「謂高祖之神主在其中」,知「祖」當作「廟」,今據改。
〔五五〕擅配隸 「擅」原訛「輒」,據正文改。
〔五六〕燃炬 按此條原在「下鍵」條後,今據正文次序移前。
〔五七〕牸 原作大字,自成一條。按:正文無「牸」,此蓋音義「牝」條釋文「凡四足而牸者曰牝」一語中之「牸」字,乃「一條而分做數條者」,今予合併。
〔五八〕竇 原作大字,自成一條。按:正文無「竇」字,此蓋音「溝瀆」條釋文之「竇」字,乃「一條而分數條者」,今予合併。
〔五九〕關主者 按:正文無「關主者」。詳此下釋文,似解正文中「水陸等關,兩處各有門禁,行人來往,皆有公文」數語意。
〔六0〕外姦 原作小字,與前條「姦」釋文相連為一條。按:正文有「外姦」,詳此下釋意亦解「外姦」,非「姦」條能包容。今為析出。
〔六一〕內姦 原作小字,接「外姦」釋文與「姦」條相連作一條。按:正文有「內姦」,此下即解「內姦」,乃「應別自為條而連他條者」,今為析出。
〔六二〕又行反間鬥諜之法 「反」原訛「文」,據文化本改。按:孫子用間篇:「故用間有五,有因間,有內間,有反間,有死間,有生間。」
〔六三〕謂之玉帛也 「帛」原作「幣」,據文化本附釋文改。
〔六四〕璜琮 原作小字,與前條「蒼璧」釋文相連作一條。按:正文有「璜琮」,此亦「應別自為條」者,今為析出。
〔六五〕琮音叢圭曰琮 上「琮」原作大字,自成一條。按:正文無「琮」,此蓋音義「五方」條釋文「赤琮禮地」一語之「琮」字,今予合併。又,「曰」原訛「白」,據文化本附釋文改。
〔六六〕先農 按:正文無「先農」,作「帝社」。此蓋「釋所據本不同而抵牾者」。
〔六七〕玉輅 「玉」原訛「王」,據文化本附釋文改。按:舊唐書輿服志:「唐制,天子車輿有玉輅、金輅、象輅、革輅、木輅。」
〔六八〕事非一緒 按:正文作「事非一端」,此蓋「釋所據本不同而抵牾者」。
〔六九〕春為昊天秋為旻天 「昊」、「旻」原訛互,據文化本附釋文乙正。按:爾雅「秋為旻天」,詩王風黍離「悠悠蒼天」疏引尚書歐陽生說:「春曰昊天」。
〔七0〕齊縗 原作小字,與前條「斬縗」釋文相連為一條。按:正文有「齊縗」,此亦「應別自為條而連他條者」,今為析出。
〔七一〕偯 原作小字,接前「齊縗」釋文與「斬縗」釋文相連作一條。按:正文有「偯」,此下專釋「偯」,與「斬縗」、「齊縗」無涉,亦「應別自為條」者,今為析出。
〔七二〕加元服 原作小字,與前條「踐祚」釋文相連為一條。按:正文有「加元服」,此亦「應別自為條」者,今為析出。
〔七三〕丁黃 按:正文無「丁黃」。
〔七四〕鰥 按:正文無「鰥」。
〔七五〕寡 按:正文無「寡」。
〔七六〕孤 按:正文無「孤」。
〔七七〕獨 按:正文無「獨」。
〔七八〕覬望 按:正文無「覬望」。
〔七九〕埋瘞 按:正文無「埋瘞」。
〔八0〕中饋 「中」原脫,據正文補。按:此下釋文所解即「中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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