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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第三十斷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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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迫脅虛業反。  怕懼上普駕反。  督領上都毒反。  駮正上邦霍反。猶改正也。  妄搆下勾豆反。訓成也。  捨法謂捨去法律,專用私情也。  鍛煉成罪猶屈曲架搆也。  上下弦月生三日成魄,後三日謂之上弦;月死三日成晦,近晦三日謂之下弦。  埋瘞〔一七五〕音異。即葬也。  周晬子對反。謂今年二月初三日,至來年二月初三日,為周晬也。  斃必異反。死也。  拉幹上力合反。拉幹,即折脅也。

    校勘記

    〔一〕  洎(注)巨至切訓及  按:此原在「隋」條下,今據正文次序移「濫觴」條下。

    〔二〕  五流有宅五宅三居  原脫。按:詳下釋文,實解正文中「五流有宅,五宅三居」語義,與前條「宥」無涉,此蓋顧跋所謂「釋尚在而遺標字者」,今據正文補。

    〔三〕  誣  按:正文無「誣」。

    〔四〕  訴  按:正文無「訴」。

    〔五〕  炯誡  按:正文「炯」作「明」,此蓋顧跋所謂「釋所據本不同而抵牾者」。

    〔六〕  湮沒  「沒」原訛「落」,據正文改。

    〔七〕  象魏  原作小字,與前條「紫微」釋文相連作一條。按:詳下釋文,乃解正文中「懸刑象之法於象魏」一語,與「紫微」意無涉,蓋顧跋所謂「應別自為條而連他條者」,今據正文析出。

    〔八〕  公山弗擾為其宰  「公山弗擾」原作大字,另成一條。按:詳其上下語意相連,蓋顧跋所謂「應屬一條而分數條者」,今予合併。

    〔九〕  弗擾  原作小字,與上相連。按:正文有「公山弗擾」,此下釋文專解「公山弗擾」,是應別自為條,今為析出。

    〔一0〕梟鏡  「鏡」原作「鴟」。按:此蓋釋文所據本避宋諱改「鏡」為「鴟」,今據正文迴改。

    〔一一〕嫡子  「嫡」上原衍「具為」二字,今據正文刪。

    〔一二〕劾  按:正文無「劾」。

    〔一三〕錯謬(注)上七各切下靡幼切  「靡」原訛「罪」,據文化本附釋文改。按:唐韻「謬」音「靡幼切」。

    〔一四〕八珍  原作小字與前「膳」條相連為一條。按二者內容不合,此當釋正文引周禮「食醫掌王之八珍」者,今據以析出。

    〔一五〕忠養之  原作「奉養之」,據正文改。按:此引禮文,禮記內則即作「忠」。

    〔一六〕未啻  按:正文作「未售」,此蓋「釋所據本不同而抵牾者」。

    〔一七〕服膺  「服」上原衍「見受」二字,據正文刪。

    〔一八〕妻以夫為天  按:正文作「夫者妻之天也」。

    〔一九〕扆者  原作大字,自成一條。按:正文無「扆者」,詳下釋文,乃解「或宿侍旒扆」語意,蓋屬「一條而分數條者」,今予合併。

    〔二0〕其如繼先代之後  「其如」原作大字,自成一條。按:正文無「其如」,詳其上下語意相連,今予合併。

    〔二一〕到貞觀改為加役流  「貞」原避宋諱作「正」,「加」原脫,今據正文改補。

    〔二二〕祝網  原作小字,與前條「覃」釋文相連為一條。按,正文有「祝網」。詳下釋文,所解者亦為「祝網」,非「覃」條所能包容,蓋「應別自為條而連他條者」,今為析出。

    〔二三〕生禮死事  原作「以生禮事死」,蓋涉釋文而誤。今據正文刪改。按:正文此語乃引禮記雜記鄭注,鄭注即為「生禮死事」。

    〔二四〕附籍  原作「附籍者」,今據原文刪「者」。

    〔二五〕左降官  按:正文無「左降官」。

    〔二六〕殯葬  按:正文無「殯葬」。

    〔二七〕奔喪者  按:正文無「奔喪者」。

    〔二八〕鉗  按:正文無「鉗」。

    〔二九〕荒服(注)按三禮云  「荒服」下原衍「者」字,據正文刪。「三」原訛「二」,據文化本附釋文改。

    〔三0〕被髮左衽  「左衽」原脫,據文化本附釋文補。

    〔三一〕齠齔  按:正文無「齠齔」,有「未齔」。

    〔三二〕準禮仍為不孝  原脫。按:詳其下釋意,與上條「忿恨」無涉,乃解正文中「準禮仍為不孝」一語,蓋屬「釋尚在而遺標字者」,今據補。

    〔三三〕凊七正切省息井切哂失忍切  「凊」、「省」、「哂」原為大字,各自成條。按:正文無「凊」、「省」、「哂」,此蓋音解「準禮仍為不孝」條釋文中「冬溫夏凊,昏定晨省」及「笑不至哂」,乃「屬一條而分數條者」,今予合併。

    〔三四〕邸店  按:此原在「駝」條下,今據正文次序移至「蠲」條上。

    〔三五〕蹶音厥中竹中切  原「蹶」及上「中」字均作大字,各自成條。按:正文無「蹶」、「中」,此蓋音解「甲弩」條釋文中「以蹶張」、「中且深」,誤為析出。今予合併。

    〔三六〕如左右相對是名昭穆  「右」原脫,文不可解。按:上云左昭右穆,則昭穆左右相對,今據補。

    〔三七〕復除  「復」上原衍「今」字,據正文刪。按:其下釋文亦僅解「復除」二字。

    〔三八〕借貣  正文「貣」作「貸」。按:「貸」、「貣」通假。

    〔三九〕長官  「長官」原誤倒,據正文乙。

    〔四0〕為首  原作小字,與「長官」條釋文相連為一條。按:正文有「為首」,此蓋「應別自為條而連他條者」,今為析出。

    〔四一〕第二從第三從第四從  原作小字,與「駮正」條釋文相連為一條。按:詳其下釋文,乃解正文中「第二從」、「第三從」、「第四從」,與「駮正」義無涉,亦屬「應別自為條而連他條者」,今為析出。又,此原列「駮正」條後,今據正文次序移「見」條前。

    〔四二〕見  按:此原在「長官」條下,今據正文次序移至「關戍」條下。

    〔四三〕挾私  按:此原在「關戍」條下,今據正文次序移至「見」條下。

    〔四四〕案省  按:此原在「尚書省」條下,今據正文次序移至「挾私」條下。

    〔四五〕下從(注)子用切  「子」原訛「于」,據文化本附釋文改。按:集韻「從」音「子用切」。又,「下從」原在「見」條下,今據正文次序移至「案省」條下。

    〔四六〕駮正(注)上兵角切謂以義駮難降使改正也難乃旦切  原作「駮正(注)上兵角切  官(注)謂以義駮難降使改正也  難(注)乃旦切」,分為三條。按:正文無「官」、「難」,詳其上下語義相連,皆釋「駮正」,「官」字顯衍,「難乃旦切」蓋音釋文中「以義駮難」,今刪併為一條。

    〔四七〕省審  按:此原在「挾私」條下,今據正文次序移至「駮正」條下。

    〔四八〕剗垣  按:正文無「剗垣」,作「棧垣」。此條蓋所據本誤「棧」為「剗」,釋文又從而誤解也。

    〔四九〕當被  按:此原在「為折」上,今據正文次序移至「塹柵」條下。

    〔五0〕官當  按:此原在「刑戮」條下,今據正文次序移至「為折」條下。

    〔五一〕異類相犯  原作小字,與「化外人同類相犯」條釋文相連為一條。按:正文有「異類相犯」,下文所釋者亦「異類相犯」,此又「應別自為條而連他條者」,今為析出。

    〔五二〕左傳注云元妃  「注」原脫。今據正文補。按:此下釋文亦有釋「注」內容。

    〔五三〕元妃者  原作大字,自成一條。按:正文無「元妃者」,詳其語意,上下相連,仍解「左傳注云元妃」,蓋「一條而分數條者」,今予合併。

    〔五四〕太廟(注)按禮天子有七廟高祖之廟謂之太廟  「高祖之廟」原訛作「高祖之祖」,文不可解,詳下云「謂高祖之神主在其中」,知「祖」當作「廟」,今據改。

    〔五五〕擅配隸  「擅」原訛「輒」,據正文改。

    〔五六〕燃炬  按此條原在「下鍵」條後,今據正文次序移前。

    〔五七〕牸  原作大字,自成一條。按:正文無「牸」,此蓋音義「牝」條釋文「凡四足而牸者曰牝」一語中之「牸」字,乃「一條而分做數條者」,今予合併。

    〔五八〕竇  原作大字,自成一條。按:正文無「竇」字,此蓋音「溝瀆」條釋文之「竇」字,乃「一條而分數條者」,今予合併。

    〔五九〕關主者  按:正文無「關主者」。詳此下釋文,似解正文中「水陸等關,兩處各有門禁,行人來往,皆有公文」數語意。

    〔六0〕外姦  原作小字,與前條「姦」釋文相連為一條。按:正文有「外姦」,詳此下釋意亦解「外姦」,非「姦」條能包容。今為析出。

    〔六一〕內姦  原作小字,接「外姦」釋文與「姦」條相連作一條。按:正文有「內姦」,此下即解「內姦」,乃「應別自為條而連他條者」,今為析出。

    〔六二〕又行反間鬥諜之法  「反」原訛「文」,據文化本改。按:孫子用間篇:「故用間有五,有因間,有內間,有反間,有死間,有生間。」

    〔六三〕謂之玉帛也  「帛」原作「幣」,據文化本附釋文改。

    〔六四〕璜琮  原作小字,與前條「蒼璧」釋文相連作一條。按:正文有「璜琮」,此亦「應別自為條」者,今為析出。

    〔六五〕琮音叢圭曰琮  上「琮」原作大字,自成一條。按:正文無「琮」,此蓋音義「五方」條釋文「赤琮禮地」一語之「琮」字,今予合併。又,「曰」原訛「白」,據文化本附釋文改。

    〔六六〕先農  按:正文無「先農」,作「帝社」。此蓋「釋所據本不同而抵牾者」。

    〔六七〕玉輅  「玉」原訛「王」,據文化本附釋文改。按:舊唐書輿服志:「唐制,天子車輿有玉輅、金輅、象輅、革輅、木輅。」

    〔六八〕事非一緒  按:正文作「事非一端」,此蓋「釋所據本不同而抵牾者」。

    〔六九〕春為昊天秋為旻天  「昊」、「旻」原訛互,據文化本附釋文乙正。按:爾雅「秋為旻天」,詩王風黍離「悠悠蒼天」疏引尚書歐陽生說:「春曰昊天」。

    〔七0〕齊縗  原作小字,與前條「斬縗」釋文相連為一條。按:正文有「齊縗」,此亦「應別自為條而連他條者」,今為析出。

    〔七一〕偯  原作小字,接前「齊縗」釋文與「斬縗」釋文相連作一條。按:正文有「偯」,此下專釋「偯」,與「斬縗」、「齊縗」無涉,亦「應別自為條」者,今為析出。

    〔七二〕加元服  原作小字,與前條「踐祚」釋文相連為一條。按:正文有「加元服」,此亦「應別自為條」者,今為析出。

    〔七三〕丁黃  按:正文無「丁黃」。

    〔七四〕鰥  按:正文無「鰥」。

    〔七五〕寡  按:正文無「寡」。

    〔七六〕孤  按:正文無「孤」。

    〔七七〕獨  按:正文無「獨」。

    〔七八〕覬望  按:正文無「覬望」。

    〔七九〕埋瘞  按:正文無「埋瘞」。

    〔八0〕中饋  「中」原脫,據正文補。按:此下釋文所解即「中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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