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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 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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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乡之约四:一曰德业相劝,二曰过失相规,三曰礼俗相交,四曰患难相恤。

    众推一人有齿德者为约正,有学行者二人副之。约中月轮一人为直月,约正、副不与直月之数。约正总理期会告谕,约副赞相礼仪,辅佐约正,直月掌走报干办。

    置三籍,凡愿入约者书于一籍,德业可观者书于一籍,过失可规者书于一籍。直月掌之,月终则以告于约正而授于其次。

    德业相劝

    德谓孝于父母、友于兄弟,肃于闺门、和于亲党,言必忠信、行必笃敬,见善必行、闻过必改之类。

    业谓读书治田、营家济物、兴利除害、居官举职,凡明伦敬身者皆是。如礼乐射御书数之类,皆可为之。非此之类,皆为无益。

    右件德业,同约之人各自进修,互相劝勉。会集之日,相举其能者书于籍,以警励其不能者。

    过失相规

    过失谓犯义之过六,犯约之过四,不修之过五。

    犯义之过

    一曰酗博斗讼。酗谓纵酒喧竞。博谓赌博财物。斗谓斗殴骂詈。讼谓告人罪恶,意在害人,诬赖争诉,得已不己者。若事干负累及为人侵损而诉之者,非。  二曰行止踰违。踰礼违法众恶皆是。

    三曰行不恭逊。侮慢齿德者,持人长短者,恃强凌人者,知过不改、闻谏愈甚者。

    四曰言不忠信。为人谋事,陷人于恶。或与人要约,退即背之。或妄说事端,荧惑众听者。

    五曰造言诬毁。诬人过恶,以无为有,以小为大,面是背非。或作嘲咏匿名文书,及发扬人之隐无状可求,及喜谈人之旧过者。  六曰营私太甚。与人交易伤于掊克者,专务进取不恤余事者,无故而好干求假贷者,受人寄托而有所欺者。

    犯约之过  一曰德业不相劝,二曰过失不相规,三曰礼俗不相交,四曰患难不相恤。

    不修之过  一曰交非其人。所交不限士庶,但凶恶及游惰无行、众所不齿者而已。朝夕与之游处,则为非其人。若不得已而暂往还者,非。  二曰游戏怠惰。游谓无故出入及谒见人上务闲适者,戏笑无度及意在侵侮,或驰马击鞠与虽不赌财物而铺牌演戏、奕棋双陆、玩弄骨董、雅好弹唱、广收花石、猎养禽鸟作诸无益者。怠惰谓不修事业,及家事不治、门庭不洁者。

    三曰动作无仪。谓进退太疏野及不恭者,不当言而言及当言而不言者,衣冠太华饰及全不完整者,不衣冠而入街市者。

    四曰临事不恪。主事废亡,期会后时,临事怠惰者。

    五曰用度不节。谓不计家之有无过为侈费者,不能安贫而非道营求者。

    右件过失,同约之人各自省察,互相规戒。小则密规之,大则众戒之。不听,则会集之日,直月以告于约正。约正以义理诲谕之。谢过请改,则书于籍以俟。三犯,则行罚。其争辩不服与终不能改者,皆听其出约。

    礼俗相交

    礼俗之交,一曰尊幼辈行,二曰造请拜揖,三曰请召送迎,四曰庆吊赠遗。  尊幼辈行

    一曰尊者,谓长于己三十岁以上、在父行者。

    二曰长者,谓长于己十岁以上、在兄行者。  三曰敌者,谓年上下不满十岁者,长者谓稍长,少者谓稍少。

    四曰少者,谓少于己十岁以下者。  五曰幼者,谓少于己二十岁以下者。

    造请拜揖(凡三条)

    一曰凡少者、幼者于尊者、长者,岁首、冬至、四孟月朔辞见贺谢,皆为礼见。皆具名帖,用白纸折幅,楷书,少者曰:侍生姓名再拜。幼者曰:晚侍生姓名顿首拜。或作学生契家子或姻戚,则作忝眷,或作拜谢。拜贺随宜。服色,有官则冠带,诸生则儒巾襕衫,余人角巾青直领。辞见谓久出而归则见,远适将行则辞,出入不及一月者否。贺谢谓已有贺事当谢,人有庆事如寿旦、生子、升官、受封、起第之类,则往贺之。凡当行礼而有恙故,皆先使人白之。或遇雨雪,则尊长先使人喻止来者。

    此外候问起居、质疑白事及赴请召,皆为燕见,服深衣凉衫皆可,尊长令免,即去之。

    尊者受谒,不报。岁首、冬至,具名令子弟报之,如其服。  长者岁首、冬至具名帖报之,如其服。余令子弟以己名帖代行。

    凡敌者,岁首冬至、辞见贺谢相往还,用笺纸一小片,书其上曰侍生姓名拜。稍不敌,则书友生、知生、乡生辱交之类。服色同上。

    凡尊者、长者无事而至少者、幼者之家,唯所服通名。而敌者或用老拙、老友之类,或不通名可也。敌者燕见亦然。

    二曰凡见尊者、长者,门外下马,俟于外次,乃通名。凡往见,将入门,必问主人食否、有他客否、有他干否。度无所妨,乃命展刺。有妨,则少俟。或且退后。皆仿此。若年少居显官而乘轿者,亦如之。  主人使将命者先出迎客,客趋入,至庑间,主人出,降阶。客趋进。主人揖之,升堂。礼见,再拜而后坐。燕见不拜。旅见则旅拜。少者、幼者自为一列。幼者拜,则跪而扶之。少者拜,则跪扶而答其半。若尊者、长者齿德殊绝,则少者、幼者坚请纳拜,尊者许则立而受之,长者许则跪而扶之。拜讫,则揖而退。主人命之坐,则致谢,讫,揖而坐。若稍敌,则相对行再拜礼。凡称呼,尊、长曰老先生,敌者相谓曰先生,于少者则字之,幼者则名之。若异爵,尊、长曰老大人,敌者、少者曰大人。

    退。凡相见,主人语终,不更端,则告退。或主人有倦色,或方干事而有所俟者,则告退可也。后皆仿此。主人送至庑下,则三辞,许则揖而退。出大门,乃上马。不许,则从其命。若送至大门,让尊、长先,己必随行在后,毋得相并。

    凡见,敌者门外下马,使人通名,俟于庑下或厅侧。礼见则再拜,稍少者先拜。旅见则特拜。

    退,则主人请就阶上马,徒行则主人送于门外。凡少者以下,则先遣人通名,主人具衣冠以俟。客入门下马,则趋出迎,揖,升堂。来报礼,则再拜谢,客止之则止。  退,则就阶上马,客徒行,则迎于大门之外,送亦如之。仍随其行数步,揖之则止,望其行远,乃敢入。

    三曰凡遇尊长于道,皆徒行,则趋进揖。尊长与之言,则对,否则立于道侧,以俟尊长已过,乃揖而行。或皆乘马,于尊者则回避之,于长者则立马道侧,揖之,俟过,乃揖而行。若己徒行而尊长乘马,则回避之。凡己徒行,遇所识乘轿者,皆仿此。

    若己乘马而尊长徒行,望见则下马,前揖。己避亦然。过既远,乃上马。若尊长令上马,则固辞。遇敌者,皆乘马,则分道相揖而过。彼徒行而不及避,则下马揖之,过则上马。遇少者以下,皆乘马,彼不及避,则揖之而过。或欲下,则固辞之。彼徒行不及避,则下马揖之。若于幼者,则不必下可也。

    请召迎送(凡四条)

    一曰凡请尊长饮食,亲往投书,诺则拜之,辞则止。既许赴,至日黎明,复遣子弟迎之。既至,明日亲往拜辱。若专召他客,则不可兼召尊长。如礼薄,则不必书。召敌者,以书简,明日交使相谢。召少者,以书列客目,明日客亲往谢主人。赴尊长召,若有众客,则约之同往。始见,则拜其见召。主人辞则止。明日人亲拜。若主人预辞,则书简谢之,非专召不拜。赴敌者召,始见,则揖谢之,明日具名帖谢之。赴少者召,始见,以言谢之,明日传言致谢。

    二曰凡聚会,皆乡人,则坐以齿,非士类则否。若有亲,则别序。若有他客,有爵者则坐以爵,不相妨者犹以齿。若有异爵,虽乡人,亦不以齿。异爵谓命士大夫以上及京堂官皆是,虽乡人,不敢与之序齿,以尊贵故也。若主人之族有异爵属卑幼者,亦勿与席,或别席以礼之。

    若特请召,或迎劳出饯,皆以专召者为上客,余为众宾,坐如常仪。如婚礼,则姻家为上客。皆不以齿爵为序。凡一命齿于乡,再命齿于族,三命而不齿。惟祭毕而燕,虽有三命,不踰父兄,古礼也。非专召,毋及异爵,以全尊尊之义。

    三曰凡燕集,初坐,别设卓子于两楹间,置酒杯于其上。主人降席,立于卓东,西向。上客亦降席,立于卓西,东向。主人取杯,亲洗。上客辞。主人洗毕,置杯卓子上,亲执注,酌酒以注,授执事者,相揖再让。客西向,主人东向,遂执杯以献上客。上客受之。复注酒以让主人。主人复举杯献客,客受之,置卓子上,再拜,兴,取酒,东向跪祭。兴,遍告饮于同席者,遂饮。以杯授赞者,遂拜。主人答拜。若少者以下为客,则主人举酒先祭,饮毕而拜,主人受之。若上客,先不拜而饮,主人勿强,此谓从俗。

    上客酢主人,如前仪。主人乃献众宾。命赞者取众宾酒杯一一亲洗之。众宾合词以辞。主人执注酌酒,以次献众宾。众宾各受杯以授赞者,各置于席前。若主人是尊长,则众宾固辞洗及执注。赞者酌酒旅揖,自置于席前。若是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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